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后,繳存職工可憑相關證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如果是離、退休的職工,須提供離、退休證或者經(jīng)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的離、退休審批表。若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須提供傷殘證或者區(qū)、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證明(1—4級)、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工資停發(fā)證明。去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須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單位工資停發(fā)證明。對于調(diào)離本行政區(qū)域的,須提供人事調(diào)動商調(diào)函(或者與現(xiàn)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調(diào)入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開戶證明)、單位工資停發(fā)證明。對于非本市戶口,并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須提供非本市戶口,提供戶口簿、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工資停發(fā)證明。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封存滿3年仍未重新就業(yè)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單位工資停發(fā)證明、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或者職工居住地所在社區(qū))出具的未重新就業(yè)的證明。
請問什么條件下,買房可以提取公積金?
143****6399 | 2012-10-24 15: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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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871
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都可以提取公積金的余額。
查看全文↓ 2012-10-24 15:18:17 -
142****4379
只要購買住宅就可以提取公積金的余額。
查看全文↓ 2012-10-24 15: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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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消費類: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償還產(chǎn)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3.、租賃住房自住二、非住房消費類:1,離休、退休(退職);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3、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5年或者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4、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業(yè);5、享受城鎮(zhèn)**低生活保障;6、出國、出境定居;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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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根據(jù)你提取公積金的原因提供相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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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guī)定如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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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可以全部取完。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1、符合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職工,應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①離退休文件復印件或離退休證;②身份證復印件;③支取(申請書)。2、職工在職期間去世,由繼承人或遺贈人領取。應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①死亡證明;②單位出具的繼承人證明;③領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④支取申請書。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本單位簽訂了終止勞動關系合同的職工。應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①與本單位簽訂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合同;②身份證復印件;③支取申請書。4、購買自住住房的職工。在購房合同簽訂一年內(nèi)持下列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①購房合同;②首次交款憑據(jù);③身份證復印件;④支取申請書(夫妻雙方支取須持結婚證)。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一、城鎮(zhèn)職工應提供的證明材料:①土地使用證書(近三年內(nèi)發(fā)放) ;②身份證復印件;③支取申請書(夫妻雙方支取須持結婚證)。二、家在農(nóng)村建房的職工應提供的證明材料:①村委會、鄉(xiāng)土地所及所在縣級土地局出具的證明;②身份證復印件;③支取申請書。6、為償還購房貸款的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證明材料:①貸款合同原件;②貸款憑證原件;③身份證復印件;④支取申請書(夫妻雙方支取須持結婚證)。7、出國定居的職工。應提供的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材料:①出國定居的有效證明材料②單位出具的出國定居證明③身份證復印件④支取申請書。8、職工調(diào)動工作根據(jù)建金管[2005]5號文件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職工調(diào)入另一設區(qū)城市工作,調(diào)入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應當向原來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的賬號證明及個人要求轉(zhuǎn)帳的申請。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調(diào)出單位核實后,辦理變更登記和賬產(chǎn)轉(zhuǎn)移手續(xù);原賬尸已經(jīng)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zhuǎn)移手續(xù),原則上采取轉(zhuǎn)賬方式,不能轉(zhuǎn)帳的,也可以電匯或者信匯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調(diào)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職工在本地區(qū)范圍在調(diào)動工作只能辦理帳戶轉(zhuǎn)移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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