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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樓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情形?

142****0498 | 2012-12-28 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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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0500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文件的; 2,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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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文件的;2、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3、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

  •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文件的; 2,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商品房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的事實;

  • 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出賣人于出賣標的物前負有將出賣意圖通知優(yōu)先購買權的義務,同時對優(yōu)先購買權行使期限予以明確規(guī)定。一般而言,該期限過長不利于交易迅速進行和維護交易安全,也容易增加遭受情勢變更的機會;期限過短又不利于先買權人權衡利弊,不利于其利益的保護。將來立法可考慮依優(yōu)先購買權之標的為動產(chǎn)或不動產(chǎn)而規(guī)定不同的行使期限,比如可規(guī)定不動產(chǎn)先買權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動產(chǎn)先買權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當事人可以事先約定行使的具體期限,但不得少于前述法定期限。如果出賣人不履行通知義務,就將財產(chǎn)賣給了第三人或者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在先買權人行使權利期間內,在先買權人尚未作出是否購買之意思表示之前就將財產(chǎn)出賣給第三人,先買權人應當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出賣人與第三人買賣關系的期間,即所謂的除斥期間,對于該期間,國外民法規(guī)定不一,有的5年,有的2年考慮到我國《合同法》第55條已規(guī)定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其除斥期間為一年,故將來立法可以規(guī)定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自先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先買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逾此期限,優(yōu)先購買權即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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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應該拿判決書直接去銀行,照道理是不會算你貸款的!因為錢是開發(fā)商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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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chǎn)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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