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房屋保全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房屋位置、產權號等);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
全部3個回答>如何保全房產
148****3523 | 2018-06-22 09:16:12
已有5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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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999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同等價值財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爭議一案業(yè)經貴院受理,為防止被申請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保障生效判決順利執(zhí)行,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特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貴院照準。 申請人愿以自有財產為該項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申請保全財產清單 你可以去詳細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收起
查看全文↓ 2018-06-22 09:18:28
2016-12-19 15:55評論(0)贊(0) -
141****3136
申請財產保全您應該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申請費用。法院認為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提供的數額應與保全的財產數額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做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該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查看全文↓ 2018-06-22 09:18:06 -
145****8230
你好,財產保全有兩種: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要求:
查看全文↓ 2018-06-22 09:17:40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財產保全的程序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zhí)行。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zhí)行。 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zhí)行。 -
156****9332
有訴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2種。
查看全文↓ 2018-06-22 09:17:17
一、訴訟中財產保全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zhí)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后用于執(zhí)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zhí)行。有些爭執(zhí)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采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訴訟中財產保全發(fā)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是不得申請財產保全。
第四,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fā)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二、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fā)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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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zhí)行。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鶕袷略V訟法規(guī)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垩?,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嗣穹ㄔ涸谪敭a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蓽试S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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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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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的話不清楚!可以咨詢下律師!我也幫你問問懂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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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直到新的調解協(xié)議得到執(zhí)行。依你所述,法院先前的查封,是依對方的申請或依職權作出的財產保全?!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zhí)行,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因此,只要對方當事人不申請撤銷財產保全的,查封不解除。從執(zhí)行工作實踐看,生效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義務人由于種種原因未自覺履行,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并非沒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拖延。事實上,債權人打官司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快實現債權;為此申請財產促使,進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現在,只是雙方又在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此時的債務人是否愿意真心履行新的協(xié)議是存疑的,這是在法官做工作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勉強同意債務人延期給付。因此,查封原則上不得解除,除非債權人撤銷財產保全。如果是法院依職權采取的財產促使措施,更不得解除。因為,在調解前,債務人已經違反了先前的協(xié)議,此時解除查封,一旦日后債務轉移了財產,而法律又不能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債權人內心便會產生極度的不平衡,從而喪失對法律的信任,有的甚至會采取過激的手段或者運用其他方式阻止債務人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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