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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遷和戶口有關系嗎

155****6999 | 2018-07-07 20:43:58

已有3個回答

  • 153****7952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
    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
    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是第一和第三種方式。現就第三種即貨幣補償方式加以分析。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公房拆遷補償的是承租人,這是很明確的。在貨幣補償方式中,拆遷補償款的歸屬及分配取決于以下幾個事實的發(fā)生順序:承租人死亡、承租人變更、拆遷的實施。根據上述事實的發(fā)生順序,拆遷補償款歸屬及分配的情形可以分述如下:由于補償協議的達成與補償款的實際到位存在一個時間差,在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還是死亡后達成對于補償款歸屬的認定就具有關鍵意義。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前達成,則承租人的地位已經被固定,后來不可能再發(fā)生承租人變更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拆遷補償款應當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拆遷補償款作為承租人個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協議達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原來的公房承租人死亡,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公房產權人或管理人同意變更了公房承租人。變更承租人后發(fā)生拆遷,取得拆遷補償款。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拆遷補償款歸變更后的承租人。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因為家庭成員不能就變更承租人人選達成一致或公房產權人或管理人拒絕變更承租人,在此僵持之際,發(fā)生拆遷。這種情況**為復雜,也**為普遍。此時,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是必須得到補償的,雖然他(她)不是承租人。也就是說,在承租人死亡后,變更承租人之前,在公房中居住的所有家庭成員都有自己獨立的權利。如果此時發(fā)生拆遷,他們應當共同得到補償。他們對于公房拆遷補償款是一種共有關系。根據有限的資料,拆遷補償款是按照各自的居住面積而不是按人頭(平均)進行分割的。

    查看全文↓ 2018-07-07 20:45:18
  • 145****1129

      1、房屋拆遷與戶口人頭的關系是需要區(qū)分不同性質的拆遷而定,按現行政策法規(guī)拆遷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兩種性質。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據的法規(guī)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依據這個法規(guī)在房屋征收時是征收人對被征收人即房屋的產權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與戶口和人頭沒有直接聯系。對于不是產權人的實際居住人沒有其它住所的住房困難戶可以申請政府給予廉租房解決居住問題。
      3、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依據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制定的實施細則。按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業(yè)人口可以享受宅基地,但每戶只能享受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成員按人口分配,按這一政策農村拆遷與戶口和人頭就密切的關系了。
      4、農村集體經濟除了執(zhí)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外,各村民集體經濟組織還制定了章程,規(guī)定了集體經濟福利的分配方式,宅基地按戶按人口分配如遇子女成家分戶如何處理各村的鄉(xiāng)規(guī)民約中都會有約定,拆遷如果是統一建房分配的也是按戶口和人頭享受集體經濟的福利的。

    查看全文↓ 2018-07-07 20:45:08
  • 148****8299

      拆遷和戶口的關系,2013年新的政策已經做了調整。主要分為,面積補償款、安家獎勵費、托底保障款、購買安置房的數量資格。

    關于面積補償款,如果是私房只和產權所有人有關,如果是公房,該款項只和實際居住人及承租人有關,與此套房屋內的戶口無關。
    關于安家獎勵費,該款項只和產權人、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有關,與此套房屋內的戶口無關。
    只有托底保障款和購買安置房數量資格和戶口有牽連。
    動遷中關于空掛戶口:
    在實際拆遷過程中,分為空掛戶和實際居住戶,按照很多地方法院的判例,大部分空掛戶被歸入了不符合享受動遷利益的主體。
    如果沒有納入托底范圍,只和承租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簽訂動遷協議,空掛戶幾乎無法受益。但是如果納入托底范圍,則按照動遷合同上托底人員的約定來確定受益主體。換而言之,空掛戶也可能享受到動遷利益。
    以上只是動遷中關于戶口問題的法理,然后在動遷實踐中,大部分人還是采取家庭內部協商的方式,以避免因為動遷而照成家庭內部矛盾,親情畢竟是無價的。

    查看全文↓ 2018-07-07 20:44:55

相關問題

  • 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可以選擇采用以下三種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2、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實物補償);3、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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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遷和戶口沒有關系,一般有被拆遷房屋的價值決定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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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個地區(qū)的補償方法不同,應當根據當地相關規(guī)定進行實施。根據《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第二十七條 拆遷住宅用房,應當以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記載的事項作為安置計戶依據,拆遷時符合市和縣(市)、區(qū)宅基地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分戶條件的,可以作為安置計戶依據。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遷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確定。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yǎng)、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被拆遷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一)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符合規(guī)定的現役軍人;(二)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三)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yǎng)、監(jiān)獄服刑人員;(四)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市和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情形的其他人員。長沙市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其他的與戶口沒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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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遷和戶口的關系,2013年新的政策已經做了調整。主要分為,面積補償款、安家獎勵費、托底保障款、購買安置房的數量資格。關于面積補償款,如果是私房只和產權所有人有關,如果是公房,該款項只和實際居住人及承租人有關,與此套房屋內的戶口無關。關于安家獎勵費,該款項只和產權人、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有關,與此套房屋內的戶口無關。只有托底保障款和購買安置房數量資格和戶口有牽連。動遷中關于空掛戶口:在實際拆遷過程中,分為空掛戶和實際居住戶,按照很多地方法院的判例,大部分空掛戶被歸入了不符合享受動遷利益的主體。如果沒有納入托底范圍,只和承租人或者產權所有人簽訂動遷協議,空掛戶幾乎無法受益。但是如果納入托底范圍,則按照動遷合同上托底人員的約定來確定受益主體。換而言之,空掛戶也可能享受到動遷利益。以上只是動遷中關于戶口問題的法理,然后在動遷實踐中,大部分人還是采取家庭內部協商的方式,以避免因為動遷而照成家庭內部矛盾,親情畢竟是無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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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市房屋征收當前,城市房屋的征收主要依據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其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笨梢?,從法律的層面上講,城市產權房的補償依據是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戶口沒有關系。實踐中,對于房屋面積小但是人口多的情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奔矗徽魇杖朔献》勘U蠗l件的,可以通過住房保障的形式解決居住問題。為了落實住房保障條件,各地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中往往制定了一些與戶口有關的規(guī)定,整理如下。1、上海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guī)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折算公式為: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公有住房第四十四條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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