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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庫可以計入公攤面積嗎

145****6237 | 2018-07-12 21:01:17

已有4個回答

  • 156****1933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規(guī)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wèi)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wèi)室、物業(yè)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住戶服務的警衛(wèi)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其中,地下室作為公用分攤的面積的前提是,該地下室是用來放置為整幢樓服務的設備的。
    針對車位公攤面積的大小,目前我國尚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通常一個車位的實際面積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標明的面積都為30至35平米。這是因為開發(fā)商把地下車庫的通道、拐角等面積公攤計入其內,如果雙車道可能會大些。
    在做建設項目投資測算的時候一般一個車位算30-40平方左右,你這個車庫公攤肯定有問題。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51
  • 151****0548

    針對車位公攤面積的大小,目前我國尚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通常一個車位的實際面積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標明的面積都為30至35平米。這是因為開發(fā)商把地下車庫的通道、拐角等面積公攤計入其內,如果雙車道可能會大些。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規(guī)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wèi)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wèi)室、物業(yè)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住戶服務的警衛(wèi)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其中,地下室作為公用分攤的面積的前提是,該地下室是用來放置為整幢樓服務的設備的。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45
  • 152****6425

    據市產權處有關人士說,共有建筑面積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wèi)室等,以及為整幢樓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住戶服務的警衛(wèi)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
    其中,地下室作為公用分攤的面積的前提是,該地下室是用來放置為整幢樓服務的設備的。你所說的地下室開發(fā)商可以把它作為自行車庫,說不定將來開發(fā)商可以把它改作其他用途。所以,自行車庫不應計入公用分攤面積,若開發(fā)商能拿出相關政府批文以及產權證明的開發(fā)商可以租或出售。反之雖未公攤但屬業(yè)主共有。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35
  • 155****1648

    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雖然人民防空法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防空屬于國防的組成部分,但并不代表說人防工程屬于國防資產。

    介紹:

    房屋公攤面積是指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的簡稱,它與套內建筑面積之和構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對于公攤面積的處理,目前我國尚無明確法律法規(guī)出臺,因公攤面積的不明確,使其成為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爭論的焦點。

    面積風險:

    新啟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附件標明了"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2] 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但只列明了應分攤的部位及其構成,具體數據仍不確定,所以仍然存在著開發(fā)商讓業(yè)主多攤的可能性。這里我們總結了幾招,提供給購房者參考。

    拓展:

    在一些綜合樓宇中,經常會出現下面幾層通往上部功能區(qū)的樓梯連續(xù)空走的情況。從使用功能來看,空走樓梯確定是只為上部功能區(qū)使用;而從設計角度看,它的出現是出于為上部功能區(qū)使用者出入方便和非住宅部分便于管理的需要而專門設計的。房屋面積計算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專業(yè)技術工作,房屋面積的準確與否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02:28

相關問題

  • 避難層、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幢內設置的公共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 ⌒^(qū)內地面的車位本身不是建筑物,在房產面積計算時不計建筑面積,也不會作為房屋的分攤面積。此外,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還包括架空層、會所、物業(yè)管理用房以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全部2個回答>
  • 避難層、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幢內設置的公共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小區(qū)內地面的車位本身不是建筑物,在房產面積計算時不計建筑面積,也不會作為房屋的分攤面積。此外,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還包括架空層、會所、物業(yè)管理用房以及為多幢房屋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 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的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wèi)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公攤的計算公式公用建筑面積的計算原則: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筑面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也就是說,整棟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減去整棟建筑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并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積,即為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筑面積÷整個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公攤的基本原則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的基本原則是: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2、為整棟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該棟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范圍服務的公用建筑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3、公用建筑面積按面積比例分攤,公攤后,不劃分各套商品房分攤的建筑面積的具體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全部3個回答>
  • 在城市商品房開發(fā)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要求開發(fā)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對于這些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在《物權法》實施前后一直存在爭議,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人防工程引發(fā)的訴訟也不在少數。例如,有業(yè)主即因為開發(fā)商與其在《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中約定人防工程屬于開發(fā)商所有而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約定無效。有業(yè)主則因為開發(fā)商使用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對外出租,要求確認地下車庫為業(yè)主共有,開發(fā)商返還收益。對于居住小區(qū)內人防工程的權利歸屬,有觀點認為,居住小區(qū)內人防工程由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但其中國家不僅減讓土地出讓金、減免有關稅費,還給予各種優(yōu)惠,因此,國家也有間接投資。況且人防工程是國家的重要戰(zhàn)備設施,具有特殊屬性。因此居住小區(qū)內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管理權歸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還有觀點則認為,居住小區(qū)內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國家直接投資,也并非直接用于國防目的,因此不屬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國防資產范疇。對于居住小區(qū)內人防工程歸屬的判斷,宜從出資角度加以考慮。國家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對于建設單位投資興建的人防工程,應認定歸建設單位所有;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將人防工程面積計入公攤面積,該人防工程應認定由建筑物區(qū)分所有人即業(yè)主共有。從《物權法》之前的規(guī)定來看,曾有相關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人防工程屬于國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關于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guī)定》即規(guī)定,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也明確規(guī)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屬于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政策。從《人民防空法》的規(guī)定來看,目前可以確定的原則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而作為物權的基本法律,《物權法》對此并未作出規(guī)定。《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司法解釋》對此亦未涉及。因此,對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屬,仍需通過立法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解決各類爭議的基點只能為:人防工程由投資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人防工程變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據變更后的用途來確定權屬。例如,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使用的,不能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按照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yè)主共有的規(guī)則來確定權屬。

    全部5個回答>
  • 針對車位公攤面積的大小,目前我國尚無相關法律規(guī)定。通常一個車位的實際面積只有十二三平米,但是合同中標明的面積都為30至35平米。這是因為開發(fā)商把地下車庫的通道、拐角等面積公攤計入其內,如果雙車道可能會大些。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規(guī)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wèi)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wèi)室、物業(yè)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住戶服務的警衛(wèi)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筑面積。其中,地下室作為公用分攤的面積的前提是,該地下室是用來放置為整幢樓服務的設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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