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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按年繳納嗎

152****7382 | 2018-07-15 09:18:30

已有3個回答

  • 158****9085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定額稅率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 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 0.6元至12元。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9:03
  • 142****1305

    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guī)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資源稅。
    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按年繳納的如何確定期限?
    根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8:50
  • 147****3902

    1、《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8:41

相關問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guī)定稅額計算征收。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因此,只有有應稅土地,土地使用稅每年都要繳納。 由于土地使用稅是地方稅種,具體的納稅期限、單位等級稅額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請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稅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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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顯示,深圳將房產稅(從價計征)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統(tǒng)一調整為一年申報一次,降低納稅人的資金成本,提高納稅人的辦稅體驗。調整前,深圳房產稅(從價計征)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分別為一年申報四次和一年申報兩次。記者了解到,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納稅期限從 1 月 1 日至 15 日、4 月 1 日至 15 日、7 月 1 日至 15 日、10 月 1 日至 15 日,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從 1 月 1 日至 15 日、7 月 1 日至 15 日,統(tǒng)一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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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批準的日期以相關單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的日期為準!所以,一般以土地管理局批準的日期為準。關于滿一年之后開始繳納相關稅收,則從一年以后的**后一天為限!比如批準日期是12月3號,則來年的12月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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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yè)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guī)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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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guī)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1、由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3、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fā)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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