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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買賣合同,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沒簽字視為無效合同嗎

144****4646 | 2018-08-06 22:41:52

已有3個回答

  • 145****9914

    夫妻一方處分共同財產不一定都引起無效的法律后果。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薄?*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备鶕傻南嚓P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查看全文↓ 2018-08-06 22:42:16
  • 133****1042

    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八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查看全文↓ 2018-08-06 22:42:09
  • 138****3833

    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肯定是需要雙方簽字才能生效的。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

    一、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但這里“共有人”的含義是什么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的、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

    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么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于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guī)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于無效??傊?,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三、綜上,依據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查看全文↓ 2018-08-06 22:42:03

相關問題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只要不存在上述幾種情況,合同都是有效的。不要擔心因為少了共有人的簽名合同會無效。 另外,合同的效力與過戶行為的效力是分開來看的。 具體房屋過戶行為是否有效,要看買方對于房子權屬的知曉情況如何。 二手房交易雖好,但也風險重重,入行需謹慎吶!建議大家簽合同時一定要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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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非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辦房貸,必須要雙方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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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間合同只用來證明你們的房屋買賣行為是在第三方(比如中介)的協助下完成的,跟你們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任何關系。如果沒有第三方介入,當然不會有這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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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榍暗膫€人所有房產加上妻子的名字,視為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新婚姻法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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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夫妻買房又遇到離婚的情況,似乎有說不完的法律問題。今天的案例是要說,如果夫妻共同買房但是只有一方簽字,那么法律上是否認定房子是共同財產。 以夫妻共同名義買房,一方簽字有沒有效?簽訂買房合同后,丈夫單方簽字退掉了房屋,這份退房協議又是否有效?昨日,成都中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成都中院認為,以夫妻名義買房,一方簽字確認,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買房行為,未簽字一方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購買行為,據此,法院進一步認定,夫妻一方簽字退房的行為也合法有效。 案例回顧: 2013年9月13日,黃女士與秦先生登記結婚。結婚當天,買房人秦先生、黃女士夫婦和顏先生夫婦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隨后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簽訂合同時,黃女士在場,但并未在合同上簽字。兩個月后,情況發(fā)生逆轉。秦先生與賣房夫婦及中介公司三方簽署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協議書》,并賠付違約金。其妻黃女士認為,丈夫秦先生未與她商量,私自簽訂的退房協議無效,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退房協議無效。 法院解釋: 一審法院認為,三方當事人經協商,自愿解除該合同。解除行為系三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該《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合法有效。黃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訴。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在夫妻共同買房中,只有一方簽字,也應當視為共同買房行為。對于一方簽字退房的行為,由于退房協議的另外兩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因此退房協議也應當合法有效。據此,二審法院認定秦先生個人簽訂的退房協議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