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房屋買賣應注意哪些必要程序?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二, 村民能否出賣其宅基地上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法律雖未禁止農村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對售房主體卻有限制。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則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1、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又分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jù)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第二種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5條規(guī)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據(jù)此對照上列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已不能再申請建房,故無法購買村民房屋;第二種情況能不能購買村民房屋,則取決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標;第三種情況應屬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故可以購買村民房屋。2、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1)城鎮(zhèn)居民。根據(jù)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1999年《江蘇省政府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也強調:禁止農民將住宅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因此,城鎮(zhèn)居民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三、關于執(zhí)行農村買賣房屋合同時不過戶 的問題《**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但**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號司法解釋對此作了進一步解釋:《意見》第56條規(guī)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由此看來,《意見》第56條不適用于農村房屋買賣,當然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jù)。而且,按照我國民法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經登記才產生法律效力,這也是為絕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條原則。
全部3個回答>??農村房屋買賣法有哪些規(guī)定?
152****5948 | 2018-12-02 2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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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944
一、房屋買賣中房屋與土地的“主從”關系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42:00
城市房屋買賣中,遵循“地隨房走”原則。這一理念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觀點明確。
在我國的農村,土地是農村經濟組織集體所有。根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guī)定,集體土地未經征用,不得出讓、轉讓。實踐中,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時,房屋是作為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shù)?,采取的是“房隨地走”的原則。因此,基于此因素,筆者認為,農村房屋轉讓也應遵循“房隨地走”的原則,以土地使用權能否轉移作為決定房屋轉讓效力的主要因素。
二、現(xiàn)有法律規(guī)范中對農村房屋買賣問題的規(guī)定
《物權法》第152條至155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房,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規(guī)定,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39號)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三、**高人民法院對農村房屋買賣效力的意見
**高院于1963年作出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幾個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宅基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樹木、廠棚、豬圈、廁所等永遠歸社員所有,社員有買賣或租賃房屋的權利。房屋出賣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權即隨之轉移給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權仍歸生產隊所有?!?*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guī)定:“村鎮(zhèn)公民之間由于買賣房屋轉移宅基地使用權而發(fā)生的糾紛,應根據(jù)國務院《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審查、批準手續(xù)辦理?!笨梢?,《土地管理法》施行前,**高院原則上是承認農村房屋買賣效力的?!锻恋毓芾矸ā肥┬泻?,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農村房屋和宅基地出臺了嚴格管理政策,**高院未就此出臺過新的規(guī)定,也沒有發(fā)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難判斷**高院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態(tài)度是否發(fā)生改變。 -
148****3769
房屋買賣問題是很常見的法律問題,現(xiàn)在很多人都會去,買房投資,因此這種現(xiàn)象對于我們來說其實是不利的,這會形成一種壟斷現(xiàn)象,所以不管怎么來說,現(xiàn)在都應該對房屋買賣相關規(guī)定進行限制,那么關于房屋買賣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41:47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一部專門法律來規(guī)范農民的房屋所有權,只是在一些行政規(guī)章中對農村房屋問題作了規(guī)定。如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guī)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zhèn)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如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guī)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同時,《物權法》第155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
157****7838
>你好,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等法律法規(guī)可以參照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41:39 -
151****6788
農村房屋買賣相關規(guī)定
查看全文↓ 2018-12-02 23:41:16
現(xiàn)行關于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都只適用于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尋找依據(jù)。根據(j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锻恋毓芾矸ā返诹l第一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庇纱丝芍?,該法并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于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睆闹形覀兛梢钥闯觯r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歷史演變
1982年時國務院制定過《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該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嚴禁買賣、出租和違法轉讓建房用地”;第十四條規(guī)定“農村社員、回鄉(xiāng)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和軍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應向所在生產隊申請……報公社管理委員會批準;確實需要占有耕地、園地的,必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批準機關發(fā)給宅基地使用證明”。第15條規(guī)定“由于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按第14條的規(guī)定辦理申請、審查、批準手續(xù)?!薄俺鲑u、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社員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生產隊收回,統(tǒng)一按排使用”。從上述規(guī)定看,當時的法律禁止建房用地的直接買賣,并不禁止房屋的買賣,只是規(guī)定了房屋的買賣需要經過有關機關申請、審查、批準。但該條例于1986年被《土地管理法》明令廢止。
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1988年未修改)“農村居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使用耕地的,經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批準?!薄俺鲑u、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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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該組織成員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三種具體情況: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宅基地標準;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3、已在集體經濟組織落戶,但尚沒有分到宅基地。根據(jù)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上列情況,村民如再申請第二處宅基地時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也不應得到批準。至于第三種情況,則可依法申請建房用地。二、如果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1)城鎮(zhèn)居民。根據(jù)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使用該組織的宅基地。因此,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民也不是農村房屋買賣合法的購買方??傊?,農村的房屋買賣必須慎重,對于并非同一個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訴諸法院,法院將可能認定其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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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對于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qū)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诙?,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谌瑢τ趯⒎课莩鍪劢o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谒?,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tài),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xiàn)狀、維護穩(wěn)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xiàn)狀以及繼續(xù)占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對此類案件進行處理時,亦區(qū)分不同情況: 第一,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的,雙方當事人應各自返還房屋及購房款?! 〉诙?,按上述第四種情況處理的,如果系爭房屋已經拆遷或者已納入拆遷范圍的,應在扣除購房人的購房款后,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由購房人與出賣人按比例取得補償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慮在7:3左右?! τ诔鞘芯用竦睫r村購買農村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在司法實踐中已沒有任何爭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政策的規(guī)定,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房屋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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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1、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3、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4、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5、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8、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shù)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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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農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及其他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該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這樣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關于宅基地使用權身份限制的規(guī)定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如果農民的房屋允許自由買賣,就是將與房屋相關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標的物連同房屋一同出賣了,這實質上就是對農民集體所有權土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因而違反了該條規(guī)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便用證和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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