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洕鷹l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xiàn)。
全部4個回答>公房能繼承嗎?
157****4452 | 2012-10-15 1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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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322
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并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guī)定來繼承。
查看全文↓ 2012-10-15 15:02:35
但對于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xù)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
155****3694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租。”
查看全文↓ 2012-10-15 15:02:22 -
142****7488
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查看全文↓ 2012-10-15 14:59:30 -
142****0941
關于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zhí)己見,很難統(tǒng)一。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tài),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F(xiàn)在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于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guī)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查看全文↓ 2012-10-15 14: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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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公房能繼承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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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公房能繼承嗎答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于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并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全部3個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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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做一個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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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xiàn)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fā)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fā)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fā)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yōu)槭袌鼋洕鷹l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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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公房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吳衛(wèi)義律師**近有一朋友向我咨詢一案件,我覺得比較典型故寫此文與大家分享。案例:張男與李女于1938年結婚,婚后一直生活在上海,后生三子張一、張二、張三及一女張四,因工作等原因張一、張二、張四都去了國外并取得外國籍,只有張三一直與父母生活在一起,張三及家人與父母共同居住在父親為承租人的公房內,張三的戶口在該房產內,后父母于1989年相繼去世,張三于1990年將公房的承租人變更為自己,現(xiàn)該公房的使用權可上市出讓,張三已于2006年11月出賣了該公房的使用權,得款人民幣70萬元。張一得知后向張三提出異議,要求分割該公房出讓款,張一認為該房產原承租人是父親,當父親去世后,該公房就應當作為遺產來處理由兄弟姐妹四個人共同分割,所以現(xiàn)出讓該公房,則出讓款應當作為其父母的遺產來分割。張三為此非常煩惱,張三經我一個朋友的介紹向我咨詢按法律規(guī)定應當如何處理該事宜。一、何為公房?公房(公有住房、公產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yè)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yè)職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二、公房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包括公民的房產,但這里的“房產”,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產權房和已轉為私房的公房(俗稱售后公房)。未購買并辦理產權證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公民對該房屋僅享有使用權和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和租賃權依我國法律規(guī)定是不可以繼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個人遺產,自然不能繼承。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處理?根據上海政府的相關規(guī)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xié)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四、公房原承租人死亡,相關人員對承租權確定產生爭議,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時,法院會如何處理?上海高院的相關意見是:在數(shù)人同時有權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且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由作為出租人的公房產權單位或國家授權經營管理公房訴單位從中予以確定。當事人直接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確定的,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提出異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再回至前述的案例,結合上述四點不難得出一個結論:張三出讓公房使用權的得款人民幣70萬元系張三出讓承租人為張三的公房使用權而得到的利益,并非張一所認為的是其父母的遺產,所以張一、張二、張四都無權要求分割該出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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