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買賣中,當買方簽署了定金協(xié)議,交付了定金后,如賣方以“尚未簽訂買賣合同”為由,不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是履行《定金協(xié)議》,還是繼續(xù)簽訂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案情: 房價上漲了,賣家不賣了買賣雙方簽訂了《定金協(xié)議》,約定賣方將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買方。雙方約定定金為5萬元,預付房款45萬元(含定金),余款待買方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賣方賬戶。如買方反悔則沒收定金;若賣方反悔則雙倍返還定金。當天,賣方把房及有關資料給買方,買方也將45萬元支付給賣方。五個月后,賣方書面通知中介公司,請轉告買方,《定金協(xié)議》暫緩執(zhí)行,需要買賣雙方另行協(xié)商等。5天后,買方起訴到法院,訴稱賣方因房價上漲而不愿再繼續(x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并擅自撬門換鎖不讓買方裝修和入住。請求法院判決雙方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繼續(xù)履行,并賠償經濟損失。爭議焦點:定金協(xié)議是否就是買賣合同買方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定金協(xié)議》,但內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號、面積等基本狀況、房價款、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產權過戶等房屋買賣合同所應當具備的條款,其實質是一份買賣合同。雙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義務,自己也支付了7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實際使用中。賣方則辯稱,雙方所簽署的是《定金協(xié)議》,在上述協(xié)議中約定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簽訂買賣合同。但雙方意見有分歧,至今未簽訂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定金協(xié)議》時賣方尚未取得房產證,不具備轉讓房屋的法定條件。法院判決:合同有效,賣方必須交房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定金協(xié)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協(xié)議》已基本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這才冠以定金協(xié)議之名。買方除了支付定金外,還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賣方也把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疇,而涉及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遂認定該《定金協(xié)議》的性質是房屋買賣合同,現賣方取得了房屋產權證,該買賣合同當屬有效,于是一審判決賣方繼續(xù)交房給買方。律師點評:合同性質不僅僅看名稱律師認為,在實際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質不僅看合同的名稱,還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稱是定金協(xié)議,但在內容上不僅包括了定金數額、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內容,還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產權過戶等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此外,《定金協(xié)議》雖然也約定了雙方均可反悔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在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主動要求適用該條款,來承擔較低違約責任,達到毀約的目的。法律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合同。
交了定金房價上漲要怎么處理?
149****2143 | 2012-10-31 17: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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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796
預訂協(xié)議也是合同,如果其中標明買賣雙方、房號、價格和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要件,開發(fā)商就必須履約。購房者應當注意,“訂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卻有很大差別。
查看全文↓ 2012-10-31 17: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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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在實際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質不僅看合同的名稱,還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從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稱是定金協(xié)議,但在內容上不僅包括了定金數額、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內容,還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產權過戶等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此外,《定金協(xié)議》雖然也約定了雙方均可反悔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在合同能夠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主動要求適用該條款,來承擔較低違約責任,達到毀約的目的。法律規(guī)定了買賣合同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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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合同,通常可以要回定金,可以和開發(fā)商協(xié)商解決。不構成違約。交了購房定金沒有簽合同,要分情況確定是否退錢:1、若果是購房者違約的,不能退錢;2、若開發(fā)商違約的,可以退錢;3、若不可歸責兩方的責任,可以退錢;雙方簽購房訂單后交納的定金為立約定金,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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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所涉定金性質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雙重性,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及解約定金等五大類型。張付杰律師認為,認購書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證認購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擔保開發(fā)商履行認購書中預留商品房義務的作用,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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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認購書性質由于現行法律規(guī)定并未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認購書是一種意向書;二是認購書本身即為正式的買賣合同;三是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具備了一般買賣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約明部分合同條款,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在條件成熟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明確了認購人與開發(fā)商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合同)的預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二、商品房認購書所涉定金性質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雙重性,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及解約定金等五大類型。張付杰律師認為,認購書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證認購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擔保開發(fā)商履行認購書中預留商品房義務的作用,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三、商品房認購書說明條款效力實踐中,大多商品房認購書會在“說明欄”載明:在簽訂本認購協(xié)議書之前出賣人已向認購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出賣人已仔細閱讀合同的所有約定條款、選填內容,認購人對上述合同約定條款、選填內容無異議或者類似內容(以下簡稱說明條款)。法院在判決中,對認購書中說明條款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不一。張付杰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系預約合同,賦予當事人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在約定的期限內繼續(xù)談判磋商其他合同條款并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因而繼續(xù)磋商是認購人的一項主要合同權利,而認購書中的說明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認購人及格式條款承諾人對繼續(xù)協(xié)商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較大限制,因而說明條款屬于限制開發(fā)商責任和排除認購人主要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但出于維護交易穩(wěn)定和當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準日趨嚴格?!逗贤ㄋ痉ń忉專ǘ返谑畻l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具有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從該條內容看,格式條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并非必然無效,還必須滿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未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條件。四、簽訂認購書后未簽正式買賣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處理張付杰律師多承辦的類似案件中,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因故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引發(fā)的定金糾紛時,基本會根據個案的不同情形,有區(qū)別的認定是否適用定金罰則。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1、適用定金罰則無權要求定金返還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此種情形又具體包括:在認購書中沒有說明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對說明條款無異議的情形下,認購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但開發(fā)商已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若認購人仍以雙方對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為由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不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xié)商一致且認購人據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2、不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退還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情形又包括:在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后到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的期限內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后,開發(fā)項目被政府行政決定取消、緩建,開發(fā)商的主體資格喪失,自然災害導致開發(fā)項目滅失等,開發(fā)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xié)商一致且認購人據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此外,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且開發(fā)商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認購人與開發(fā)商就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協(xié)商一致且認購人提出的理由正當合理的,若認購人由此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3、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雙倍返還在此類糾紛中,開發(fā)商若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視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所稱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情形,此時應判令開發(fā)商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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