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金通常是不可以退回的,因為定金并非是訂金,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兩者有著很大的差別,因為定金其實就是購房者與出讓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之后,所付的一筆保證金,如果不是賣方原因,而個人原因不想購買房屋時,那么定金是不退的。買房子定金可以退的情況有以下幾種:①購買的房屋沒有獨立的產(chǎn)權屬于小產(chǎn)權,房屋這類房屋是不能進行交易的,這時候是可以進行定金退還的。②房屋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認定之后,可以要求出售方退還定金。③出售方對于房屋的一些情況進行了夸大,并沒有達到之前所描述的狀況,那么可以跟出售方進行溝通退定金。④如果雙方都沒有什么過錯,但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或者是出現(xiàn)了自然災害等一系列問題,無法按照要求履約時,可以跟出售方協(xié)商退定金。
定金交了可以退回來嗎 買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153****3535 | 2016-07-12 10: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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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729
購房者在繳納定金后,因為種種原因取消購房計劃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此時定金是退還是不退,同時困擾著開發(fā)商與購房者。要道清個中奧秘,關鍵就在于商品房認購書之法律效力的認定,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例 劉先生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約定劉先生向該房地產(chǎn)公司預訂商品房一套,價款為人民幣40萬元。在簽訂認購書后的15日內,劉先生必須與該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簽訂時劉先生向該房地產(chǎn)公司交納定金2萬元,作為雙方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當劉先生要與該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卻無法與該公司就合同具體條款協(xié)商一致,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劉先生提出要退回定金,而該房地產(chǎn)公司則提出劉先生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商品房認購書 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這一文書形式,簽定該文件也不是購買商品房的必經(jīng)程序。通過總結,我們得出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發(fā)生法律效力所必須同時具備的幾個條件: 1、所購的房地產(chǎn)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開發(fā)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采用內部認購等方式與購房者簽訂該商品房的認購書,該樓宇認購書會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有關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2、認購書要具備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至少要包括如下條款:認購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總價及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等,否則認購書無法實際履行,沒有產(chǎn)生效力的事實基礎。 3、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一般來說,一份具備以上條件的商品房認購書才能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劉先生要求退回定金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如果該認購書不具備上述條件,無法律效力,則劉先生可取回所交“定金”。但如果認購書具備上述條件,又會出現(xiàn)何種情況呢?要想得出一個明晰的答案,就要分析一下認購書中所稱定金的性質了。 根據(jù)認購書本身作為預約合同的性質,這里的定金應該理解為立約定金。《**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買賣雙方都不是“拒絕訂立”或“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未能簽約,那么賣方應把定金全部返還買方,不應以此為由“沒收定金”。通過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劉先生仍是可以要求取回定金的。
查看全文↓ 2016-07-12 1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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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們簽訂了定金協(xié)議,但是,這份定金協(xié)議違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則,從協(xié)議的條款看,只約定,你方違約不予退定的內容,并未約定,對方違約應適用的定金罰則,此協(xié)議顯失公平,關于規(guī)定不予退還你方定金部分的條款無效。你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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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在繳納定金后,因為種種原因取消購房計劃的情況時有發(fā)生,此時定金是退還是不退,同時困擾著開發(fā)商與購房者。要道清個中奧秘,關鍵就在于商品房認購書之法律效力的認定,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了解一下。 案例 劉先生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約定劉先生向該房地產(chǎn)公司預訂商品房一套,價款為人民幣40萬元。在簽訂認購書后的15日內,劉先生必須與該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書簽訂時劉先生向該房地產(chǎn)公司交納定金2萬元,作為雙方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當劉先生要與該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卻無法與該公司就合同具體條款協(xié)商一致,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劉先生提出要退回定金,而該房地產(chǎn)公司則提出劉先生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商品房認購書 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這一文書形式,簽定該文件也不是購買商品房的必經(jīng)程序。通過總結,我們得出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發(fā)生法律效力所必須同時具備的幾個條件: 1、所購的房地產(chǎn)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如果開發(fā)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采用內部認購等方式與購房者簽訂該商品房的認購書,該樓宇認購書會因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有關商品房預售條件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2、認購書要具備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至少要包括如下條款:認購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總價及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等,否則認購書無法實際履行,沒有產(chǎn)生效力的事實基礎。 3、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 一般來說,一份具備以上條件的商品房認購書才能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劉先生要求退回定金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如果該認購書不具備上述條件,無法律效力,則劉先生可取回所交“定金”。但如果認購書具備上述條件,又會出現(xiàn)何種情況呢?要想得出一個明晰的答案,就要分析一下認購書中所稱定金的性質了。 根據(jù)認購書本身作為預約合同的性質,這里的定金應該理解為立約定金?!?*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買賣雙方都不是“拒絕訂立”或“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只是因一些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未能簽約,那么賣方應把定金全部返還買方,不應以此為由“沒收定金”。通過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劉先生仍是可以要求取回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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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合同簽了沒有,可能沒有簽。所謂定金,可以理解為這個房子我定下了,你房東就不要給別人看了。這是邀約行為。定金自然就是保證金。如果租賃方不簽合同,不租了,自然不能退。算賠給房東的損失。如果房東不簽,則應該雙倍退還。 如果簽合同了,則定金轉為租金的一部分(沖抵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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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定金在正常情況之下是不能退回的,但如果在繳納定金的過程當中,所簽署的定金協(xié)議有符合退定金的條款,可以根據(jù)認購書或者是購房合同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此外如果開發(fā)商自身沒有辦法辦理房屋所有產(chǎn)權證,或者是本身就不具備有銷售的條件,購房者也可以同樣要求開發(fā)商退還購房的定金。特別是針對于一些購買期房的人群,開發(fā)商在交付房屋的時候沒有通過驗收,或者是存在有不達標的情況,此類房屋也可以要求退還定金,并且退還相應的房款。一些因為政策性的原因出現(xiàn)了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購房合同無法正常進行下去,雙方相互不用承擔相關違約責任,也不需要進行賠償,同樣可以要求退還定金,如果開發(fā)商拒絕退還,只要有足夠的理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