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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付怎樣獲得賠償

154****0086 | 2018-07-04 21:02:28

已有4個回答

  • 157****6601

    一、房子延期交付如何退房?
    1、房子延期交付,按照原本的購房合同約定,延期應該如何賠償,那么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2、房子延期交付,購房者想退房,那么還是要看當時簽訂購房合同時,對于延期能退房是否有約定,具體要看你們合同約定的內容;
    3、如果購房者堅持要退房,在簽訂了購房合同后,必須與開發(fā)商協商。
    二、房子延期交付如何索賠?如果開發(fā)商沒有按照購房協議書上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按期交房,業(yè)主可根據購房協議書上規(guī)定的延期交付賠償責任向開發(fā)商進行索賠,如果購房協議書上沒有明確延期交房責任認定,就要依據建設部頒布的《商品房買賣管理辦法》上的規(guī)定要求開發(fā)商賠付。購房合同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發(fā)現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購房合同沒有約定時,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應當注意,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查看全文↓ 2018-07-04 21:05:25
  • 157****9893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遇到此類問題,購房人須注意購房合同中針對延期交房違約賠償是否具有的明確條款,其次購房人要注意該條違約金的比例是以購房人已付房款為基數的,包括銀行貸款按揭部分,同樣條款對不同方式付款的購房人的賠償是不同的。
    合同有約定時,按照約定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查看全文↓ 2018-07-04 21:05:05
  • 152****2729

    如果合同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處理方式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了;乳溝沒有約定,可以要求因延期交房給買受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查看全文↓ 2018-07-04 21:04:37
  • 144****5165

    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xù)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于延后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fā)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查看全文↓ 2018-07-04 21:04:03

相關問題

  • 1、當開發(fā)商出現延期交房情況時,若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金額,則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要求開發(fā)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2、在沒有約定延期交房賠償金的情況下,按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如果消費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時間來計算賠償。

    全部3個回答>
  • 由于施工進度原因導致開發(fā)商能按期交房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方每日應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萬分之三。違約金對于次性付款業(yè)主來說毫無疑問開發(fā)商應該按照已付房款計算違約金。對于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業(yè)主來說當初購房時支付了低20%**款其余部分由按揭銀行支付給開發(fā)商業(yè)主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起開始還款并付息(般按揭款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月內發(fā)放)問題。按揭方式購房違約金計算基數何確定哪位業(yè)主有比較權威答案謝謝了 補充。合同約定延期交房違約方每日應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萬分之三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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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合同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的處理處理方式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了;乳溝沒有約定,可以要求因延期交房給買受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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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延期交付糾紛的處理1.出賣人的交付房屋義務(1)“交付”是指對房屋的轉移占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對于房屋的交付,**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惫试瓌t上,交房僅僅意味著對房屋的移轉占有。由于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產權過戶登記為要件,與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以標的物交付行為的完成即意味著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行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為應當包括出賣人交付房屋于買受人并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的行為。房屋交付與房屋所有權移轉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履行行為,應當予以區(qū)分。當然,按照上條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移轉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在此約定下,出賣人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受人占用,而且還應當將房屋的所有權移轉于買受人,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出賣人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受人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出賣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2)交房必須達到法定的以及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交房,并不能簡單地從字面理解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將房屋轉移于買受人占有。交房必須達到交付使用條件。交付使用條件,指的是房屋具備了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備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條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條件的具備,主要看當事人是否對房屋的交付使用條件有特殊的約定。在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備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應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備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來說,新建商品房具備完整使用功能需要兩個要件:房屋已經完工。主體結構已封頂、完工,房屋的外裝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設施,如水、電、暖氣、電梯等已經可以使用。出賣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手續(xù),并能在交付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說明書》。2.延期交房的認定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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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買商品房時的雙倍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于三個條文,可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的規(guī)定。共有三個階段,七種情形。在七種情形下,商品房的購買者有權主張已付房款雙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1、合同訂立后——《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2、合同訂立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3、交房階段——《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購買商品房關于雙倍賠償執(zhí)行需要注意三點: 1、消費者購買商品房受到欺詐的,不能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主張雙倍懲罰性賠償; 2、該懲罰性賠償僅適用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與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房屋的出賣人不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則不適用; 3、該懲罰性賠償的雙倍,不是合同標的額的雙倍,而是已付房款的雙倍,這是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