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出現(xiàn)大額土地使用權減值準備,說明原來取得的土地成本高了,達不到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所以做無形資產(chǎn)減值準備。做了減值后,以后不得轉回。
全部3個回答>使用權房產(chǎn)繼承問題?誰比較清楚的,可以分享下嗎,謝謝!
132****2796 | 2018-12-30 22:57:00
已有4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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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238
公房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chǎn)繼承,目前對公房使用權能否繼承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查看全文↓ 2018-12-30 22:57:50
1、是依據(jù)繼承法,繼承是死者生前的財產(chǎn)(權利和義務)依法轉移給繼承人,而公房非死者的財產(chǎn)故不能繼承;
2、是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原租賃關系消滅,再與何人建立租賃關系是房產(chǎn)公司(產(chǎn)權部門)基于其房屋權實現(xiàn)權權能的活動,他人無權干涉;
3、是公房使用權作為附著相應價值的財產(chǎn)權,可以繼承,第三種觀點雖缺失傳統(tǒng)的物權法理論根據(jù),卻有立足于公房使用權歷史與現(xiàn)實,有利于維護現(xiàn)存權利體系的優(yōu)點。 -
156****9205
你好,使用權房是計劃經(jīng)濟和住房分配體制下的產(chǎn)物,俗稱公房。該房屋的產(chǎn)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不過這項使用權是從權分離出來的一項獨立的財產(chǎn)權,允許使用權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一定方式轉讓或交換房屋使用權,所獲收入扣除應繳稅費后歸使用權人。
查看全文↓ 2018-12-30 22:57:45 -
141****9045
一般情況上是沒有的,因為使用權的房子只有承租權,不是財產(chǎn),不能財產(chǎn)繼承與分割。
查看全文↓ 2018-12-30 22:57:38
如將來您的父親去世,變更承租人一般情況下會是你的母親或者是你。
但有一個小問題,**早的承租人是您的父親還是爺爺?
如果是爺爺?shù)脑?,法律上講還是按照上面講的沒有問題,但是奶奶的其他子女可能會阻撓你的順利變更承租人。 -
131****5720
遺產(chǎn)繼承必須是自然人,而您的母親已經(jīng)去世,她的繼承權已經(jīng)隨著他的去世已經(jīng)不存在了,如果你的老爺沒有留下遺產(chǎn)分配遺囑的話,首先是有他的第一繼承人進行遺產(chǎn)繼承。
查看全文↓ 2018-12-30 22:57:32
如果第一遺產(chǎn)人主動放棄繼承權利的話,可以第二遺產(chǎn)繼承人繼承。但是你不在這兩個行列里邊,除非是有遺產(chǎn)遺囑指明要分配給你的那誰也是奪不走的!good lu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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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情況購買二手房,交易過戶需要交納的稅費:一、 買房人應繳納稅費:1、 契稅:房款的1.5% (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3%,面積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2、 印花稅:房款的0.05%3、 交易費:3元/平方米4、 測繪費:1.36 元/平方米5、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二、 賣房人應繳納稅費: 1、 交易費:3元/平方米2、 印花稅:房款的0.05%3、 營業(yè)稅:差價*5.5%(房產(chǎn)證未滿5年的) 4、 個人所得稅:房產(chǎn)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產(chǎn)證滿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中介費:一般是房款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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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的,經(jīng)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shù)厥?、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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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實生活中,土地使用證持有人轉讓土地使用權,侵害房屋所有權人利益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在拆遷時土地使用權的補償給了土地使用證持有人,房屋所有權人只能得到房屋所有權的補償?shù)那闆r也很多(我手頭就正在辦理著一件)。因此建議你還沒有發(fā)生爭議之前,趕緊解決土地使用證的問題,可以與單位協(xié)商去國土資源局辦理,協(xié)商不成可以向當?shù)卣埱蠼鉀Q土地使用權爭議,讓當?shù)卣_權,對當?shù)卣拇_權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當?shù)卣臎Q定,讓當?shù)卣匦麓_權。大概程序就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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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都規(guī)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國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p> 全部3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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