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xié)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全部3個回答>房產中介有哪些義務?如果沒有盡到義務怎么辦?有沒有個人了解的?
146****3338 | 2019-08-21 16: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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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031
房產中介組織的社會功能與運作機理 中介組織是社會發(fā)展的產物,它是介于政府、企業(yè)和個人之間,從事溝通、協(xié)調、公證、評價、監(jiān)督、咨詢等活動的機構。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3:11
它的業(yè)務活動以充當不同主體的媒介為核心內容,具有提高社會、經濟運行效率的社會功能。由于房地產市場本身所具有的特點,使得房產中介組織更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商品房市場特別是住房二級市場的形成,對房產中介組織產生強烈需求。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房地產業(yè)獲得了長足的發(fā)展,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xiàn)為商品房供給結構失衡,新開發(fā)住房的單套面積越來越大,造成中低級消費群體適用型住房難買的狀況。與此同時,較高級的消費群體普遍存在著對現(xiàn)有住房不滿意,希望賣掉舊房買新房的心理欲求。因為商品房價值巨大,所以賣掉舊房通常為改善居住條件的先決前提。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置換自然地成為了房地產行業(yè)的延伸。然而住房二級市場繁榮的**大障礙就是交易信息不通暢,即俗稱的“賣方找不到買方,買方找不到賣方”。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以個人行為去獲取交易信息都是高成本、高風險與低效率的。房產中介組織正是基于市場對房產交易機會的需求,應運而生。 -
137****2425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lián)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guī)章。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38
《辦法》的出臺,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于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
133****4638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xié)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25
1、權籍調查。
2、使用狀況調查。
3、行情調查。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5、辦理產權過戶。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137****5504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19 -
138****9289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查看全文↓ 2019-08-21 16:42:14
①房屋的權屬情況;
②房屋的抵押、典當?shù)葯嗬拗菩畔?
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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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騷擾的話,方法: 1、設置黑名單,來一個電話設一次; 2、換號碼。法律層面很難解決這個問題。電話騷擾的原因:1、業(yè)務員每天都有電話量考核;2、你的信息只要在其中一個中介處被錄入,很快就會被里面的業(yè)務員賣到其它中介,增大騷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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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合同法》第425條的規(guī)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中介在故意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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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jù)實報告的義務。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盡管房產中介作為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無需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但房產中介應就其提供的訂立合同機會或媒介服務負責,若房產中介未適當履行其義務,對存在重大權屬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應或能夠發(fā)現(xiàn)其瑕疵,而僅因其不積極調查等消極行為未發(fā)現(xiàn)或未告知合同當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機構不僅可能承擔退還居間費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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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責任:1.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2.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3.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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