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屬于夫妻直接的共同財產,任何房產交易手續(xù)都需房產共有人到場簽署,否則無效。
全部3個回答>買房必須要夫妻雙方簽字嗎
148****1326 | 2022-06-17 09: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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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915
如果在購房的時候是以家庭為單位購房,并且是婚姻存續(xù)期間,那么是必須要夫妻二人共同簽字的,特別是聯(lián)購房合同的買受人也是夫妻兩人的話,將來的房產證是兩本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查看全文↓ 2022-06-17 09:37:30
但如果是其中的一人購房,按照正常的流程,只需要買受人簽字就行,在買房的時候不一定要配偶簽字,但如果涉及到房屋抵押貸款,只要是婚姻存續(xù)期間,都要夫妻雙方簽字。
買房對于夫妻來說也是一件大事情,在夫妻存續(xù)期間,買房相當于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無論是否是一個人出資都需要征求對方的同意,因為在購房時所產生的相關債務也都是夫妻的共同債務,這個就是為什么在辦理銀行抵押貸款的時候,需要出示結婚證,并且要夫妻二人共同簽字確認,在一方條件不是特別理想的時候,也可以增加另外一方為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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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夫妻雙方簽字。辦理按揭買房貸款的流程:選擇房產;確認開發(fā)商建設的房產是否獲得銀行的支持,以保證按揭貸款的順利取得;辦理按揭貸款申請;簽訂購房合同。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后,發(fā)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購房者即可與發(fā)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簽訂樓宇按揭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在通常情況下,由于按揭貸款期間相對較長,銀行為防范貸款風險,要求購房者申請人壽、財產保險;開立專門還款賬戶;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fā)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jiān)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借款人按合同規(guī)定定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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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是變更承租權。。不是繼承,因為住房產權不會是你家所有,屬于國家單位所有,根據北京市相關規(guī)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但前提條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該前提條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間應當協(xié)商確定承租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公房產權人根據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狀況書面確定承租人。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權是不能直接轉給某一人的。房屋由誰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協(xié)商確定,然后向公房產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并辦理更名手續(xù),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親屬因不是共同居住人無權干涉。如果某人瞞著其他共同居住人去辦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續(xù),那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如果出現爭議,權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門要求撤銷更名,或到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承租人。 從這些規(guī)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并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guī)定來繼承。對于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繼續(xù)承租的,必須經過房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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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倆人,那么必須倆人同時簽字,將來房產證也會出兩本,這叫共同共有房產。二,如果購房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其中一人,那么買受人簽字就行了,不用配偶簽字了。三,貸款買房的話,不管買受人是夫妻一方還是夫妻雙方,都要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房產的份額與該合同無關,只要是婚后財產,那夫妻任何一方所購買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就算辦理房產證后,只有夫妻任何一方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財產。除夫妻雙方書面另立財產歸屬協(xié)議外。所以該合同不能作為區(qū)分夫妻間財產的舉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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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合同陷阱需多加注意商品房是大額消費品,而一些開發(fā)商在合同中預設了一些條款,使購房人掉進陷阱。第一類,訂購金陷阱。有些購房人在沒有考慮充分的情況下,就聽從售樓員的話交了定金,到后來不想買了,想把定金要回來卻難上加難。如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fā)商沒有說明這個房子的情況,在與購房人制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向購房人提出新要求,而簽訂認購書中明確寫明認購金在簽約不成時不予退還。第二類,約定房屋貸款辦不下來,不給退還定金。有些房產項目開發(fā)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不能辦理公積金貸款,就在合同中做這樣的約定,使購房人利益受到損失。第三類是合同違約責任規(guī)定含糊,開發(fā)商承諾不兌現時,購房人權益受損。如延期交房,按合同規(guī)定可以退房的,甚至有擅自改變設計,商用房的游泳池變成了停車場,該建的不建,或者根本不建,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對一些關鍵的問題,開發(fā)商與消費者簽定合同時或者不約定,或者在約定中設下陷阱。出現糾紛后千方百計地推卸責任。第四類是在面積的漲水和縮水違反規(guī)定放寬對開發(fā)商的限制。根據規(guī)定,如果房屋面積絕對值誤差比超過3%的,購房人就有權退房,但實際情況由于一些開發(fā)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購房人的約定,購房人很難索賠。由于面積縮水的數額很大,計算的依據透明度也差,同時造成了面積爭議引起的投訴也逐年在遞增。第五類是合同中關于產權證辦理條款的陷阱,因為開發(fā)商不具備銷售的資格,或者以舊城改造的名義,把房屋改頭換面,偷偷地或者是明目張膽地以商品房交易,拿不到政府的一些手續(xù)和證件,就以各種借口拒絕或者拖延辦理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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