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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

142****9661 | 2013-06-06 1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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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7158

    有以下幾種:
    (一)借名購房政策房。實踐中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即便買了,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也非常多。而且名義產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糾紛時出資人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導致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時有發(fā)生。(二)借名購買普通房屋。1、名義產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在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之后,至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權人發(fā)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3、即使名義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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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有關借名買房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那么,借名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樣?下文將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1、首先,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其次,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3、再次,如果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4、**后,如果銀行**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貸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而且,即使登記產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登記產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二、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借名買房的背后,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于雙方在幕后簽訂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1、借名購買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這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合同法》有關委托代理方面的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理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愿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2、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對于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中關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而有的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于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不屬于法律,亦不屬于法規(guī),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fā),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guī)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敖杳I房”者,一定要認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拆遷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那么**好不要購買,以免一旦發(fā)生糾紛,造成**后落得房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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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房對任何家庭來說,動輒數百萬,一定不能掉以輕心。而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除了一房數賣、陰陽合同等陷阱,還有經適房買賣、央產房買賣等涉及政策性的問題。以下就是一些有關政策性的買房的注意事項,希望引起購房者注意。 借名買房風險大 2013年,沒有北京戶口的韓女士借用姑姑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兩人簽訂協議,約定韓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戶口后,姑姑再將房屋過戶至韓女士或其子女名下。 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卻不承認韓女士與姑姑之間的協議,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繼承。**終,法院認定韓女士與姑姑之間的借名購房協議有效。韓女士可另起訴姑父要求繼續(xù)履行其與姑姑之間的借名購房合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經適房買賣有條件 2009年,彭女士以110萬元將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給張先生。在約定過戶之日,彭女士卻拒絕過戶,她以雙方買賣的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為由,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經審理查明,彭女士在賣房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已滿5年,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條件。據此,法院**終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駁回了彭女士的訴訟請求。 央產房買賣需謹慎 石先生為某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000年以成本價購買了一間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時,將該房屋以25萬轉讓給李女士。多年后,石先生取得產權證后拒絕為李女士辦理過戶。李女士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查,該房屋是央產房中的已購公房,因石先生夫婦住房面積存在超標問題,無法辦理轉移登記的審批。**終,經法院協調,李女士替石先生補交了超標款,房屋順利上市后李女士辦理完過戶。 法官提醒,在購買央產房時一定要注意所要購買的房屋屬于哪類央產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關政策和交易流程。

  • 1、借名買房合同或被確認無效,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購買其本人不具有資格的政策性住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2、借名人易發(fā)生“房錢兩空”的后果;3、出名人的資信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一旦借名人不按規(guī)定還款,銀行則不僅有權依據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責任。

  • 借名買房有以下六類風險: 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著六類訴訟風險:首先是沒有書面協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系,基于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議,登記人可能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 〉诙?,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議,但因規(guī)避政策,該協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借名買房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第三,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谒?,購買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物權采取登記原則,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谖?,即便登記人認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訴訟,借名人很可能跟著吃掛落兒。因為借名買房是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比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或者登記人背上外債,債權人申請保全,就會使房屋被查封。  第六,如果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來。由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登記人手中買了房子,借名人就會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終的結果只能依不當得利向登記人主張賠償。

  • 導讀:國家出臺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wěn)定,一些購房者為了能夠享受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會鋌而走險,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保障房??雌饋砗苊溃瑢崉t暗藏著巨大的風險。以他人名義買房,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是他人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發(fā)生糾紛,則購房人的美夢會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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