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開發(fā)商追討違約金,但注意《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于停水、停電可順延交房的約定。
全部2個回答>開發(fā)商逾期交房違約賠償怎么算?
152****1099 | 2014-04-10 18:26:05
已有4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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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566
收集證據找律師和開發(fā)商協商賠償
查看全文↓ 2014-04-12 14:08:03 -
144****6520
1/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guī)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但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調整。但特殊情況下,如一方在缺席審理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法律授予的職權,同時考慮到公平原則的實現,可以對違約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況依法做出調整。”
查看全文↓ 2014-04-11 11:28:39
2、合同法**根本一個原則是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條款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合法權益,存在隱瞞事實、利誘、脅迫等前提存在情形,法院應**大限度尊重締約雙方意思表示,確認合同效力。
3、違約金計算方面,1999年2月12日,《**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00年11月13日,《**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此后,**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目前利率狀況,每日萬分之五并未超出國家標準,故此開發(fā)商此違約金計算不違法,但基于開發(fā)商違約,只按照每日萬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在購房者違約開發(fā)商主張賠償是,可以以違法權利對等,公平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4、根據你方與開發(fā)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合同條款約定價格為基準計算違約金,沒有約定將貸款利息計算在內,則開發(fā)商不能以此進行主張。 希望你能滿意 -
135****2853
延期交房的違約賠償問題
查看全文↓ 2014-04-11 09:17:57
一、關于違約金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合同法》從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及市場經濟原則出發(fā),確定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即違約金是用以補償受害方因合同對方違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而《合同法》第114條關于約定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損失的調整制度,從另一角度進一步明確了違約金的補償性質。
二、關于遲延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6條也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補償性質: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三、延期交房導致的買方損失
開發(fā)商遲延交房導致購房者具體損失的計算問題,《解釋》第17條做出了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因此,一般而言租金損失即為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買房者可得利益的損失。
四、可預見規(guī)則在延期交房違約賠償中的適用
在延期交房引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有些買方還提出其他損失,如因信賴賣方會按期交房而將子女從外地接來上海準備入學,因延期交房又不得不送回的差旅費損失等。若買方要求賣方賠償這類損失,在訴訟中買方將面臨兩大法律難題。首先,買方應證明這類損失與延期交房之間的因果關系。其次,買方還需證明其損失是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僅就延期交房的通常情況而言,買方買房通常是為了自用或出租,因此,租金損失是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而對于前面提到的差旅費損失,由于買方的自身情況千差萬別,賣方不可能也沒有義務對此一一了解,從“通情達理”角度出發(fā),差旅費損失不具備可預見性,除非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即已明確告知賣方其購房是為了讓子女入學。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調整應當由當事人提出,否則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予以調整。 -
159****3919
1.**重要的是你要糾結10人以上,有婦女**好,去銷售處找開發(fā)商理論!千萬不要單槍匹馬去干!
查看全文↓ 2014-04-10 18:46:32
2.具體的法律請看你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7頁第9條!
3.你的20分浪費了,就隨便給我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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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交房逾期違約金的計算公式為:違約金=剩余交房費用×每日滯納金率×逾期天數其中:剩余交房費用:指剩余未交的房款;每日滯納金率:一般為0.05%;逾期天數:指交房期限延續(xù)到實際交房日之間的間隔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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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fā)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合同法關于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么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 對于這一點,我國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于惡意違約行為,不能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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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將其對房屋交付的具體時間都作為一個明確的約定,在很多的實踐之中,許多開發(fā)商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房。當然其原因很多,有些則是有著正當合法理由的,開發(fā)商無需對逾期交房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正當合法理由的,開發(fā)商則需承擔違約責任。二、開發(fā)商延期交房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合同上約定的入住的時間到來的,開發(fā)商未能完工,卻通知了買房者入??;二是房屋實際并沒有完工,也沒有達到入住條件,開發(fā)商未按合同約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xù),也通知買房都入住。上述行為已構成開發(fā)商延期交房,開發(fā)商交房逾期一日應按房價款的比例作為延期交房違約金,直到賣房實際交付之日。如開發(fā)商交房超過了一定的期限,買方則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fā)商退還房價款外,還要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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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2012年1.1日起開始算到4月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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