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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經濟適用房申請

153****0305 | 2014-05-19 1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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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9615

    經濟適用房: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員需要同時符合下列四方面條件。 第一方面:居住及戶口年限
    (1)必須在本市實際居?。?
    (2)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連續(xù)滿7年;
    (3)現戶口在提出申請的所在區(qū)連續(xù)滿5年。 有下列情況的,可不受以上條件限制: 一是7周歲以下的兒童,原戶口在申請家庭戶籍內的未婚現役軍人、海員、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員,不受戶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
    (3)項條件的限制。 三是夫妻雙方婚前均符合戶口年限的要求,結婚后一方將戶口遷到另一方的,遷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
    (3)項條件的限制。 第二方面:住房面積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三方面:收入和財產
    (1)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39600元;
    (2)申請家庭人均財產不超過12萬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請家庭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稅金和社會保險費后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請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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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煙臺市中心區(q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是:1)申請人具有芝罘區(qū)或萊山區(qū)的城市常住戶口;2)申請人屬無房戶或家庭成員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3)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4256元,高于3840元(不含);4)申請人屬未婚人員的須年滿35周歲(含);5)申請家庭從未享受過福利分房、也從未參加過單位集資建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其中,無房戶,是指從無自有產權住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員,是指家庭夫婦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

  • 我是江南區(qū)江西鎮(zhèn)農業(yè)戶口,可以申請經濟適用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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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具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非農業(yè)戶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ê习仓脳l件的軍隊人員);②已婚家庭或年齡在30周歲及以上單身人員;③無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人均16平方米(含);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統(tǒng)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申請經濟適用房流程①請攜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到戶口所在地的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咨詢、領取《南寧市經濟適用房申購表》。②申請人填表并到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和蓋章。③申請人將需要提供的資料交到戶口所在地的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受理人員負責查驗證件、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回執(zhí)單。④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初審、公示和提出初審意見。⑤城區(qū)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將提出初審意見的資料送南寧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發(fā)展中心,由發(fā)展中心進行復審。⑥南寧市經濟適用房建設發(fā)展中心將經復審合格的申請人資料公示,公示10天后可等候通知參加選房。⑦選好房后,辦理南寧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

  • 目前西安市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如下:1、 本市城六區(qū)(新城區(qū)、蓮湖區(qū)、碑林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或長安區(qū)非農業(yè)戶口;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guī)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含));4、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無房屋贈與及轉讓行為的(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市政府規(guī)定的相應標準);5、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無商鋪或辦公用房;6、 申請人離異,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的,離異時間應滿3年;7、 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單身應在30周歲以上。由于您是長安區(qū)農業(yè)戶口,故不能申請西安市的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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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京發(fā)[2007]2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fā)[2007]27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及房屋配售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檢查以及申請家庭的備案工作。區(qū)(縣)、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受理本地區(qū)居民家庭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yōu)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yōu)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加写蟛∪藛T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第六條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可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重殘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第七條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二)全部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的安置住房;(四)全部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 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后,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條 家庭總資產凈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三章 審核程序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應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tǒng)一格式印制,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yè)人員憑失業(yè)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蓋章。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五)優(yōu)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優(yōu)撫證明;(六)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七)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yī)療衛(wèi)生部門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八)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和上年度繳稅憑證;(九)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十)原住房被拆遷家庭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第十三條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審核材料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二)入戶調查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三)組織評議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記錄評議情況。(四)公示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配售意見,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tǒng),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上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第十六條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售方案。在區(qū)(縣)政府網站和指定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及配售方案等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guī)定辦理。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qū)(縣)復審備案材料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fā)備案通知。由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fā)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市、區(qū)(縣)、街道(鄉(xiāng)鎮(zhèn))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第四章輪候配售第十八條經審核通過并備案的申請家庭進入輪候期,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tǒng)一組織搖號配售。第十九條 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布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源位置、套數、工期、戶型面積、銷售價格、供應對象范圍、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內容。第二十條 有購房意向且已通過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到指定地點登記。登記情況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相關媒體公布。第二十一條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對登記居民排序,按照一定比例選出入圍家庭公開搖號。入圍家庭名單通過媒體公布。第二十二條 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搖號排序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政風行風監(jiān)督員以及新聞媒體監(jiān)督。搖號排序過程應當由公證部門全程監(jiān)督并出具公證證明,搖號排序結果通過相關媒體公布。具體參考 我要A家家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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