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樓層,同樣的戶型,差不多大的面積,為什么小產權房與普通商品房的價格能差這么多?什么是小產權房?買小產權房有什么風險? 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亦稱“鄉(xiāng)產權房”?!靶‘a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分類 1、第一類:占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商品住宅開發(fā)的違法建筑。 2、第二類: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guī)劃功能開發(fā)或使用,并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3、第三類: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fā),之后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小產區(qū)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區(qū)別? 1、產權劃分的不同。小產權房只有部分產權,而普通商品房則擁有全部產權。部分產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房價點評網(wǎng)提示:其實小產權房只是一個狹義概念,通過政府批準有正規(guī)建設手續(xù)的新民居是合法的,可以長久擁有居住,而對沒有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房屋,千萬不要去買!這個才是真正的小產權,其不合法且隨時會被強制拆除。 2、產權性質的區(qū)別。國家發(fā)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fā)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靶‘a權房”、“鄉(xiāng)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yè)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與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fā)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qū)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這也是小產權房價格低廉的主要原因。 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 1、、缺少“五證” “五證”是消費者取得房產證的先決條件,即具備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內的房地產項目,如果沒有“五證”是不能辦理房產證的。盡管“小產權房”一片熱銷,但眾多業(yè)內人士卻認為,“小產權房”存在諸多風險,**大的問題就是沒有產權,不受法律的保護。 2、拆遷難補償 除了不能辦理房產證外,那些“便宜房”實際上屬于在政府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如果和國家的規(guī)劃相沖突,還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業(yè)主也不會得到拆遷安置補償。 3、質量難保證 房屋質量沒人監(jiān)督,一些開發(fā)商為賺錢會偷工減料,存在安全隱患。這類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開發(fā),除了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以外,入住后的物業(yè)管理也極容易出現(xiàn)問題。 4、配套不完善 這些房子幾乎都沒有暖氣、天然氣等配套設施。而且將來一旦出現(xiàn)糾紛,可能連水電都沒有。 5、遺贈也麻煩 由于缺乏產權,未來在遺產繼承時也會遇到許多麻煩。借新農村建設、舊村改造名義,是“小產權房”目前普遍的運作模式,具有打擦邊球的性質。一位業(yè)內人士還透露,因為沒有辦理相關手續(xù),所以這種房子房價一般都很低,有些開發(fā)商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一旦清盤,兌現(xiàn)不了承諾馬上撤離,后續(xù)引發(fā)的許多麻煩都甩給購房者。 6、小產權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轉賣。 俗話說,一分錢一分貨,買房不是小事,甚至是父母和自己兩代人的積蓄,小產權房這么多風險,所以在購買之前一定要慎之又慎!
什么是小產權房 買小產權房會有什么風險
138****5779 | 2016-05-23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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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993
小產權房中的“小”其實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稱謂。小產權房即部分產權房。當時的部分產權人享有房屋的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被限定在一定范圍之內,是特指建設在鄉(xiāng)鎮(zhèn)集體土地上對社會公開出售的房屋。
查看全文↓ 2016-05-26 14:29:34
第一、小產權房含義
小產權房是指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fā)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
第二、小產權房種類
從建房土地來源上,可以將“小產權房”分為三類:(1)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的住宅。(2)建設在農民集體所有非住宅建設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設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鄉(xiāng)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上的住宅。(3)直接利用農用地建設的住宅。
第三、小產權房頒證單位
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者村委會而不是國家頒發(fā)產權證,有時僅僅是合同約定,并沒有任何產權證件。 “小產權”其實就是“鄉(xiāng)產權房”、 “村產權房”等“集體產權”,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這些產權并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定產權。
和一般意義上的商品房相比,“小產權房”沒有土地出讓金概念,也沒有開發(fā)商瘋狂的利潤攫取,所以,“小產權房”的價格,一般僅是同地區(qū)商品房價格的1/3甚至更低。“廉價”是大量城鎮(zhèn)居民頂著產權風險購買“小產權房”的根本原因。
第四、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
(一)法律效力風險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分不同的情況: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范圍內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jīng)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房產轉讓風險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對房屋的保值和**有一定影響。
(三)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xiāng)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xiāng)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四)監(jiān)管缺位風險
鄉(xiāng)產權房屋的開發(fā)建設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加以約束,開發(fā)建設的監(jiān)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fā)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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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由于小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并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規(guī)對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也就無法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此外,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jiān)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也就非常有限了。2.政策風險對于在建小產權房,當購房者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一旦遇到政府整頓小產權房,那么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購房者在購得小產權房后,一旦遇到政府征地拆遷,由于小產權房并沒有國家頒發(fā)的房產證。因此,購房者也就并非合法的產權人,也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3.轉讓風險根據(jù)《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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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很大的,我遇到過的就是拆了之后,把拆遷款都給了原來的戶主,沒有你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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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知識人們在實踐過程中約定俗稱的稱呼。具體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房產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也稱為“鄉(xiāng)產權房”。一、什么是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其實就是“鄉(xiāng)產權”、“集體產權”,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靶‘a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開發(fā)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政策:2011年11月,《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若干意見》政策(2011年國土資發(fā)178號)發(fā)布,明確指出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fā)證??偨Y來講,“小產權房”就是三無產品:1、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為無效;2、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3、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謂的房產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房產證。二、“小產權房”有什么缺點?小產權房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在轉讓等方面有很大的限制。1、法律效力“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但也區(qū)分不同情況:①、對于發(fā)生在本鄉(xiāng)范圍內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②、對于房屋出售給本鄉(xiāng)以外的人員,未經(jīng)有關部門和組織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做無效處理。2、房產轉讓“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小產權房不能向本非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3、政策風險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向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三、怎樣辨別小產權房?鑒別是不是小產權房,可以從以下兩個角度來看:1、看有無房本很多小產權房屋是沒有房產證的。不管是小產權房,還是沒辦理下房本的房子,建議不要交易。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②、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④、共有房地產、未經(jīng)其他人書面同意的;⑤、權屬有爭議的;⑥、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⑦、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2、看是不是房屋所有權或者不動產權證合法且受法律保護的房屋交易,所交易的房屋必須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而小產權房的“房產證”,是由縣政府或鄉(xiāng)政府頒發(fā),并非由當?shù)夭粍赢a登記中心頒發(fā)。綜上所述,小產權房可能在價格上有很大優(yōu)勢,但是購房者必須清楚,小產權房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上市交易的,同樣的,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購房者切不可貪圖便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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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子,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產權證也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政府頒發(fā)。購買小產權房風險較多,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近日據(jù)國土資源部透露,違法開發(fā)小產權房情節(jié)嚴重的有可能入刑。 一、小產權房的形成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fā)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的出現(xiàn)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fā)證,不受法律保護。 二、違規(guī)開發(fā)建設小產權房或入行 據(jù)國土資源部透露,2015年,國土資源部責成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373個違法線索,組織人員赴8省(區(qū)、市)實地排查198個違法占用耕地線索,篩選、核查、督辦衛(wèi)片執(zhí)法發(fā)現(xiàn)的279個重大違法圖斑,實地核查55個違法圖斑,對確認的21起違法案件進行督導,推動整改查處到位。 除了對高爾夫球場清理整治取得成效。 而且同住建部開展“小產權房”清理工作,對違法線索及時組織核查,督促依法依規(guī)處理。在試點的基礎上,研究“小產權房”處置政策。國土資源部還參加**高人民法院“小產權房”問題民事、刑事法律問題研討會,協(xié)調解決違法開發(fā)“小產權房”情節(jié)嚴重情形入刑問題,從司法層面加大打擊力度。 三、小產權房的危害 第一,法律風險。 因為小產權房只具備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法律法規(guī)對商品房的相關規(guī)定和制度不適用小產權房,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小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有效維護; 第二,政策風險。 若購買的是在建小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fā)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能就會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么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fā)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另外,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其很可能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 第三,轉讓風險。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由此可見,小產權房若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因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有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