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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出錢的共有產權房分割

131****3833 | 2018-06-14 17:17:30

已有3個回答

  • 156****7456

    算一套房屋。

    1、雙方共同出資,支付**、貸款
    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分割應該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在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一方付**,雙方共同還貸
    由于一方單獨付**,房屋歸產權登記多為支付**一方。而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即對婚后還貸的款項及部分,進行分割。共同還貸的款項數額,銀行對賬單即可證明。
    3、一方父母付**,子女婚后共同還貸
    一方父母付**并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這種情況會被認為是父母對他們兒子一人的房屋贈與,也就是說離婚時房子將歸男方,無論女方是否有共同還貸。
    但有一點,婚后共同還貸的錢以及部分還是有的。對于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條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男女雙方在物質付出上的公平,但對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無法量化的付出并沒有給予過多考慮。
    4、雙方父母共同付**,子女婚后還房貸
    按照規(guī)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至于房貸部分,共同還貸的錢以及部分就由男女雙方公平分配。
    在這四種情形下,房屋終處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房產證上登記了的名字,也會使男女雙方在分配房屋等有關標的物時,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小編建議,無論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后買房,若是共同出資購房,登記的時候登兩個人的名字靠譜。因為產權登記永遠是房屋歸屬的證據,與其做無謂的爭端,不如提前約定成俗。

    查看全文↓ 2018-06-14 17:17:58
  • 139****3721

    產權證上是你們兩人的名字,那此房的產權就歸你和你母親兩人共同擁有。
    并不會因為未出資的問題才導致你只能分到10%到30%的產權。
    正常情況下產權分割是一人一半。(特殊情況除外)

    查看全文↓ 2018-06-14 17:17:53
  • 153****0448

    廣東胡律師:
    只要產權上有你的名字,你媽想把產權全部歸到自己名下的,那你媽就要支付房產證上你產權的相關補償了。

    查看全文↓ 2018-06-14 17:17:47

相關問題

  •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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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如果該房產,是雙方婚后購買,那么應該認定為共同財產。即使女方沒有出錢,但是由于雙方的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問題,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規(guī)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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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婚后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怎么分割呢? 第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么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第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是**常見的。這種情況,離婚房產怎么分割呢?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多。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guī)定,購買的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第四、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婚后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第五、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此種情形,**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好事先找律師起草協(xié)議,約定各方出資數額,所購買房屋登記房主,或者各方共有產權登記份額,各方對所購買房屋處分權的限制條件等等,由雙方父母及子女夫妻雙方四方簽字確認,方便事后對所購買住房產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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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產證若是男方的名字,房子屬于男方。但男方要補償女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和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包括因裝修增值)的一半。反之亦然!2、房產證若是雙方名字,屬于夫妻共有,離婚平分,雙方另有約定除外。3、家電等婚后共有財產也是平分,或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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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沒有房產證? 如果有的話,拿房產證是唯一證明,拆遷之后得到的賠償也應是房產證上的人; 如果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蓋的房屋,那么這涉及到關于集體土地上私有房屋權利人的確認問題。(這塊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健全,不過有零散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的條文,總結如下:)?農村宅基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于建造自住房屋的集體土地之一部分。根據一名集體組織成員只能占有一定面積的宅基地,且宅基地系無償提供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建造房屋必然要占有土地,因此,農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確定權利人時,不能僅以誰出資建造作為房屋權利歸屬的唯一標準,排除宅基地使用人的權利。特別是在我國農村,申請人允許他人在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往往含有一定的合理期待,即建好的房屋應有其份額。而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雖然不能進入市場流通,但是其價值遠遠大于建造房屋本身所付出建筑材料和人工等費用,究其原因,就在于其中包含了土地價值。因此,在確認該類房屋的權屬時,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予以把握:一、應當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所記載的權利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上所列、具備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以及該表所列、同樣具備前述條件的成年家庭成員為集體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權人;二、上述人員的出資情況可以作為確定產權份額的考慮因素;三、不具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出資人,不應確認為該集體土地私有房屋所有權人,其出資一般可認定為贈與房屋所有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四、不能狹義地理解建房出資,為建房而付出勞務、舊宅拆除的建筑材料用于新房建造的,都可視為是一種出資行為;五、建房時家庭成員中未成年人的權利確定,仍然按滬高法民一(2004)3號《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附:《解答》第十三條相關規(guī)定:對于房屋拆遷時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對在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jiān)護義務的人,可以就該房屋的拆遷補償款適當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許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內居住的,一般可認定為屬于幫助性質,并不當然等于同意該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權利份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無權主張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除非其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居住權并非基于他人的幫助而取得。 當事人對該未成年人入住的相關問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在申請建造房屋時已滿十六周歲的家庭成員,建房時已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的,可認定為共同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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