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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買商品房應該怎么做

148****6809 | 2018-07-07 18:31:42

已有3個回答

  • 142****4562

    一、首先看房小區(qū)的地理位置

    1、交通是否方便,包括小區(qū)到主干道是否交通便利;到市區(qū)道路是否暢通;

    2、周邊環(huán)境是否適合居住,主要斷定條件為判定周邊是否有重大污染源;

    3、周邊2公里之內是否有公共服務單位(醫(yī)院、**尤其是幼兒園及**的質量情況、滿足日常生活的購物場所)。

    二、小區(qū)內部布置情況

    1、樓群面積是否適中;

    2、樓間距是否科學合理(1.5-1.0倍);

    3、樓層高度及小區(qū)平時光線強度;

    4、小區(qū)內樓群外墻色調是否讓人舒適、**好以暖色調為主;

    5、容積率越低宜居性越強。

    三、小區(qū)內環(huán)境規(guī)劃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交通、綠化、造景、硬化、亮化、停車位等配套設施、以便生活。

    查看全文↓ 2018-07-07 18:36:37
  • 154****3516

    首先了解房屋建造地,里面的設施等等,然后多少錢一個平方啦,房屋構造啦,等等。

    查看全文↓ 2018-07-07 18:36:29
  • 157****4748

    1、選擇有實力的開發(fā)商

    選擇口碑好、實力強的開發(fā)商和品牌物業(yè)公司,是購房不至于出現問題的首要保證。有實力的開發(fā)商的建筑品質、景觀打造、后期的物業(yè)管理都會做得好一些。

    2、查看配套完善程度

    看看**、商業(yè)、郵電、道路等配套情況。有時房子蓋好了,但教育、商業(yè)、郵電、道路等配套沒跟上,也會造成一段時間生活的不便。如果附近有成熟社區(qū),也就是說這些配套已經投入使用了,那房子就更值得買了。

    3、性價比是重要指標

    對購房者來說,性價比要考量兩個方面,首先是購買成本,要計算下是否能夠以較低的成本購買到適合自己需求的房子;其次在房子長期使用的過程中成本是否較低,包括交通成本、時間成本、教育成本、消費成本等。例如,如果能節(jié)約上下班時間也是生活質量的一個衡量因素。

    查看全文↓ 2018-07-07 18:36:19

相關問題

  • 地段的選擇。買房子首先應該確定自己要買在哪里,這個可以根據是否離自己的工作地點,是否離小孩上學地方近,周邊的交通設施(如地鐵,公交站)服務設施(如超市,菜場,醫(yī)院)是否便利以及自己的買房預算等綜合考慮加以選擇。購買用于投資的房子,也要根據房子未來是否用于出租、準備投資多少錢、打算購房地段**近是否有利好消息等因素綜合考慮購買的地段,一般來說設施便利的地段房價高,但是**也比較快。甄選開發(fā)商?,F在很多地方賣的都是期房,也就是說房子還沒建好,買房人就得把**交給開發(fā)商并開始還房,因此開發(fā)商的信譽就顯得非常重要。一般來說,大開發(fā)商的信譽一般比較好,資金不容易斷鏈,在房市如火如荼的當下,爛尾的可能性比較小,可以優(yōu)先考慮;其次,在一些城市,本地的開發(fā)商資本雄厚,在當地信譽也是很不錯的,可以多方打探。看環(huán)境。選房子應該注意樓盤周邊的環(huán)境如何,盡量遠離有污染廢氣的工業(yè)區(qū)。有公園,綠化好的比較好。注意噪聲污染的問題,如果小區(qū)附近有酒吧、KTV等比較嘈雜的環(huán)境,建議謹慎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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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漏或錯誤追加當事人(1)應當追加的情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必須適格,且不能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否則就可能因為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導致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錯誤。對當事人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不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基于查清案件事實,應當通知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如因買受人未能合同約定支付房款,作為出售人的開發(fā)商將買受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買受人按合同約定退還房屋的案件中,如果該房屋已按揭給銀行,抵押權人銀行與本案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則法院應當通知銀行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否則,就屬于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2)不必追加的情形《**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yōu)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此外,對于因房屋質量引發(fā)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是否應當追加施工方作為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因房屋質量而引起的房產糾紛案件中,開發(fā)商經常申請施工方作為被告或第三人,以便推脫自身責任。對于是否應當準許開發(fā)商的申請,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必須追加,因為正是由于施工方的建筑施工存在問題才導致糾紛的發(fā)生。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必追加施工方作為當事人,因為購房者與開發(fā)商及開發(fā)商與施工方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方面,正如前面所述,購房者與開發(fā)商是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而開發(fā)商與施工方是建筑施工合同法律關系,兩個法律關系不應當一并審理。另一方面,在實踐中,施工方在建筑施工完成后一般不容易尋找到,從而給案件的及時審理帶來影響,在不是必須追加為當事人的情況下,不應當追加施工方作為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在審理購房者與開發(fā)商之間因房屋質量引發(fā)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不必追加施工方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合同效力認定不準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是否有效對當事人雙方具有重要影響。如果合同有效,則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合同有效與否,當事人承擔責任不同。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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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卡辦理步驟  1、帶本人身份證去銀行;  2、對銀行大堂經理說,我要辦張銀行卡,她會教你填表格的;  3、填好表格以后給柜臺就可以了,基本大堂經理都會全程陪同你的;  4、柜臺辦好手續(xù)后,會讓你設置密碼,**后會給你一張銀行卡。  辦理銀行卡可以開通的其他功能  1、網上銀行功能。網上銀行本身是免費的,但是安全工具需要付大約30塊錢。每家銀行對于是否繳費年費的規(guī)定不同,有收年服務費12元/戶,也有不收的。再有比如工商銀行開通網上銀行不收費,但有3000的限額,超過了就不能轉帳;如果買了工商銀行網上交易證書就沒有金額限制了,雖然不收年費,但那個證書得76元?! ?、其他銀行卡功能: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第三方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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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記申請需要提交下面這些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件); 2、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3、原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 5、測繪部門出具的《宗地面積表》、《宗地圖》這些各兩份; 6、申請人身份證明; 7、別墅項目的還需藥提交《北京市地籍調查表》(原件) 8、如果買方是港、澳、臺灣同胞或者是外籍人士,證件中無中文姓名的必須有關于中文姓名的公證書(原件);有授權委托的還要有對授權委托書內容進行公證的公證書(原件);境外公證的需要經過當地大使館認證(原件);臺灣公證的需提交經海協會、?;鶗D遞的公證書(原件);香港公證的需提交香港轉遞的公證書(原件); 9、土地增值稅涉稅證明(原件); 10、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監(jiān)護人公證書(原件),未成年人的戶口本或身份證復印件。監(jiān)護人可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提供委托書(原件); 11、房產證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權證》(驗原件收復印件),不能共同來辦理土地證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登記的、涉外的參照第8條、10條辦理(原件); 12、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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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慎簽認購協議開發(fā)商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購房者選中,開發(fā)商就必須向購房者預留該房屋,并就該房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不與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預留的作法就會給開發(fā)商的銷售造成影響甚至是損失。同時這也是開發(fā)商的一種促銷手段,以認購協議的簽訂給購房者一定的壓力,督促其盡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使買賣成交。不少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后,對所選房屋不滿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某些條款與開發(fā)商達成一致意見,便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其交付的定金或訂金。那么,購房者的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定金和訂金有什么區(qū)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fā)商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這里所指的費用,是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而非作為訂立合同擔保性質的"定金"。而且,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只要當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約定不予退還的,都應依法從其約定。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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