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前房產婚后還貸、婚前婚后房產咨詢 1、婚前付**的房子,婚后共同還貸的,按照比例分配,婚前支付的房屋價款為個人財產,婚后支付的房屋價款是共同財產。 2、分配時,先劃分共同財產的比例,然后再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3、新的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財產是受到永久性的保護的。 4、除去**以及婚前一方所償還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婚后一次性還清的那部分,那部分資金算作你們共同財產。 5、婚后這個房子你們共同還貸的那一部分你才擁有一般的產權。 6、婚前交**,婚后一起還貸,可以要求將房產證改為兩人的名字嗎?產權證上是可以加上兩個人的名字的(甚至更多人的名字)。 但是真正的產權人只有一個,其他加上去的名字都是屬于共有人,可以去產權中心辦個共有權證。 男方是在婚前買的房,做公證的時候并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那就是說女方是沒有份的,那是屬于婚前財產。 婚后女方參與還款,那可以去做個公證,那就可以把你追加成共有人,也就可以成為共同還款人。 三、婚前買房婚后辦房產證 2、有證據證明是婚前購買,應當是婚前的個人財產權利。 3、房屋是不動產,其所有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準,登記之日為法律認定的所有權取得之日。 4、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 5、因為該房屋所有權在婚后取得,所以應屬于共同財產。 6、但因是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所以用于購買房屋的這部分錢就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7、如果房產證取得的時間是結婚后,而且你們又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8、一般情況下,以房產證辦在結婚證之前還是之后,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9、如無特約定,各占50%的份額,也可以自行對此進行約定。 四、婚前房產婚后賣、婚前房產買賣 2、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收入為共同財產。 3、婚前房產在婚姻期間變賣成現金的,**好是做個公證。 4、因為現金屬于種類物,發(fā)生糾紛很難說清是誰的。 5、婚前房產在婚姻期間變賣成現金進行其他投資所得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6、比如將此現金進行股票投資所得的利潤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全部3個回答>??婚前按揭房產歸屬,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147****8763 | 2018-09-10 22: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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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626
一、什么是婚前按揭房產?婚前按揭房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婚后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二、婚前按揭購房歸屬問題法律咨詢問:1.如果房子為婚前女方按揭分期付款購買,**是女方付的,房產證是結婚之后才拿到的,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2.但按揭款是婚后兩人共同負擔,這種情況在離婚時法院會怎樣判決房產歸屬?3.需要賠償男方的按揭款嗎?如何證明男方付了多少錢?憑銀行存單嗎?答:1.房子歸女方;2.女方將婚后所還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男方;3.領結婚證后所還貸款額就有你的一半,你只有核算數額即可,不用別的證明。三、新婚姻法婚前房產歸屬規(guī)定1.產權證是行政機關對房屋權屬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確認,在離婚房產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會改變產權,即房產證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將房產判決給房產證上的產權人。2.如果產權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完全屬于夫妻共同房產,在離婚時候都應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規(guī)定進行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房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查看全文↓ 2018-09-10 22:46:37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3.《**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房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4.如果房產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給一方使用,對另一方以上述方式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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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715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新出臺的新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查看全文↓ 2018-09-10 22:46:31
根據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解釋(三)第十條對婚前購買的房產分情況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br/>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解釋稱,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痘橐龇ń忉專ㄈ返谄邨l規(guī)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杜萬華介紹,新婚姻法解釋三還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點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xù)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xù)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134****3060
那要分情況。
查看全文↓ 2018-09-10 22:46:17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還有其他情況
第一種,房子屬于婚前一方獨力購買,房產證上只有登記一人姓名,則婚后房產屬購買方所有。
第二種,房子屬于婚前一方獨力購買,但房產證上登記兩人姓名,則婚后房產屬購雙方所有。
第三種,婚前一方買房,婚后兩人共同還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毫無疑問,該房屋應當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楹笈渑家环絽⑴c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債權,夫妻雙方存在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的權利。對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有了**,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所以婚后增值部分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人會提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按婚姻法列舉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應為主動性取得的財產,而此時房屋增值系市場價值規(guī)律的變化所引起的,且夫妻雙方并未主動投入,房屋增值系被動性的,因此,增值部分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二)》中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此情況中,婚前一方購房的行為應視為一種投資,婚后房屋增值應視為主動性的,由此而生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再從另外一個角度考慮,如果將房屋全部增值部分判歸一方,不僅不利于雙方利益的平衡,有違婚姻法設立的初衷,也不利于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和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更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因此,上述情況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后還是房產證的問題。
就我個人了解,目前婚前財產婚后幾年沒有協議也屬于自己的只有房產,一旦房產變賣變成流動資金,也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樓上有人說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不正確,或者說片面。 -
147****5153
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可以自己協商如何分割房子,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屬于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查看全文↓ 2018-09-10 22:46: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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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42
一、與房屋有關的婚姻關系
查看全文↓ 2018-09-10 22:45:52
1、婚前財產與共有財產
(1)婚前財產:夫妻雙方結婚以前各自擁有的財產
共有財產婚姻存續(xù)期內所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
(2)如何區(qū)分房屋是婚前財產還是共有財產
A.產權登記日期先于結婚登記日期的,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產
B.產權登記日期后于結婚登記日期的,為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2、對共有財產的處分
(1)夫妻雙方可以用約定的方式,對共有財產進行權屬約定(以公證為定)
(2)轉讓婚姻存續(xù)期內所取得的共有房產,必須由夫妻雙方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必須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
(3)離異的夫妻,需對雙方共有財產的歸屬做出具體、明確的約定,其約定一般會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進行認定。(離婚證、民事調解書)
3、特別情況
(1)2001年4月28日以前結婚的,不論男女雙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在婚姻存續(xù)期滿8年后,轉為共有財產
(2)2001年4月28日以后結婚的,不論男女雙方,婚前所取得的財產,歸男女雙方各自所有

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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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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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購得的房產?;榍胺慨a是夫妻一方出資所購還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所購的不同情況,這對房產增值后增值部分的分割至關重要。對于婚前房產,若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于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后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也就比如說,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價格為100萬元,離婚時因市場因素漲到400萬元,其中300萬元就屬于自然增值,在離婚時無論是自然增值部分還是婚前房產本身,都是屬于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說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可以分給配偶另一方這一說,在法律上也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痘橐龇ā芬?guī)定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痘橐龇ā方忉?二)中也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自然增值屬于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說,該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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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變賣婚前房產婚后買房,離婚時房產就需要平均分割了;因為婚后購房都是屬共有房產的。。。因為婚后購房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屬雙方共有房產權。不管購房款是個出資,還是雙方出資都屬是共有的。并且在婚姻存續(xù)期,不管任任一方的資金收入都是屬有財產的。如果婚前房產在這賣時雙方協商為個人房產,并加上公證,這種就是仍然是屬婚前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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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曾在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自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改后,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因與《婚姻法》的新規(guī)定相抵觸而失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睂Υ?,**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進一步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虼耍绻榍百徺I的房產被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該房產將成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婚姻延續(xù)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想把婚前個人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共有房產,或者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xù),你也可以選擇不與對方協商,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證明對方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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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結婚和第二次結婚不是分割財產多少的因素。關于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情況下會均等分割。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另外一方有過錯,可以要求法院判決對方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另外,要區(qū)分出那些是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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