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發(fā)生過父母擅自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被法院判決無效案件。我們對房屋等不動產實行登記制度,一旦產權證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該房屋的產權就屬于該未成年人,即使是父母出資的也不能成為房產的所有者擅自出售房屋。未成年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購買房屋,申請產權登記,但區(qū)段隨意處置被監(jiān)護人的房屋。通俗來說父母可以為孩子買房。一般情況下,只有等孩子年滿18歲后,經其同意才能處置。
父母為婚后的子女買的房子,房產證寫的是子女的名字,之后父母向子女要回房子,可以將房產證名字變更為父母嗎?
146****3309 | 2018-09-25 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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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647
需要產權人同意才能更名。
查看全文↓ 2018-09-25 17:03:01 -
143****0774
你好,可以的,但需要征得子女的同意。
查看全文↓ 2018-09-25 17:02:49 -
158****4752
子女同意就可以。
查看全文↓ 2018-09-25 17: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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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寫幾個都行,只要你能作出產權分份公證(比例應該在公證上注明),但是所有簽名字的人辦理房產證時必須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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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guī)定的個人財產。法律文件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的內容多數為強制性規(guī)范,概念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qū)別,廣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除婚姻外,還包括家庭關系,其名稱是在擴大意義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既有結婚、夫妻關系和離婚的規(guī)定,又有關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員間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其內容較親屬法窄,但較狹義的婚姻法寬,實際上是婚姻家庭法。狹義的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僅限于婚姻關系,其名稱是在嚴格意義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關系由本法規(guī)定”,不涉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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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擔心兒子不孝順但又不想將來把房子分一半給兒媳婦,可以這樣:房子寫父母的名字,寫一份遺囑指定房子只給兒子一個人,但是要附上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防止兒子不孝順)。這樣如果兒子孝順,將來過世后兒媳婦什么也得不到,如果不孝順那兒子也得不到房子(房子怎么處理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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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申請人可按買賣或贈與方式辦理產權轉移。具體稅費待正式收件受理后,根據房產具體情況和申請材料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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