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很清楚,買方沒有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買方違約。合同中理應有所規(guī)定每日違約金多少,超過多少日,一般為30天為毀約不賣,建議讓中介知會買方,定金不退,房子做另行處理。
全部3個回答>二手房違約糾紛咋處理呢?
152****4462 | 2019-01-11 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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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341
事實很清楚,買方沒有按照合同條款履行,買方違約。
查看全文↓ 2019-01-11 23:04:14
合同中理應有所規(guī)定每日違約金多少,超過多少日,一般為30天為毀約不賣,建議讓中介知會買方,定金不退,房子做另行處理。 -
139****2537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買方想違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查看全文↓ 2019-01-11 23:04:05
違約責任以可參閱《合同法》的如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
144****1173
相信很多人對賣家違約的事都了解,不發(fā)生在自己身上還好,一旦發(fā)生在自己身上后悔也晚了。那么,作為購房者,如何防止賣家違約呢?
查看全文↓ 2019-01-11 23:04:00
二手房交易房主反悔的原因
1、購房者要了解待購的房屋是否屬于不能上市的國家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果是的話,建議城鎮(zhèn)居民不要購買這類房屋。
2、房主認為所售房屋是政策規(guī)定的不允許出售的房屋類型。
3、房主以賣房時為避稅簽署的是“黑白合同”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4、房主會以所售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時沒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為理由,解除賣房合同收回房屋。
賣家毀約的主要原因是房價上漲快,賣房人售出房屋后感覺吃虧,從內心里反悔。當然還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二手房交易手續(xù)復雜,房屋產權登記制度不合理等。
針對不同情況賣家違約的理由,購房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簽訂購房合同后房東拒絕過戶
房東不會明確表明拒絕辦理過戶交易手續(xù),但可能會制造一些借口,要求將過戶時間延期,在買方同意延期后卻一直不確定具體的過戶時間,終發(fā)信稱因買方原因未能按時過戶而解約。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一定要及時發(fā)出書面催告,要求房東在約定時間簽約。如同意延期,則應約定具體的期限。書面催告應當同時抄送中介一份。買方應盡量不要延期,如延期應當征得房東的書面同意,否則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法院認定違約。
(二)簽訂居間協議后拒簽買賣合同
居間協議簽訂后,房東可能會找些理由來拒簽買賣合同。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間協議的簽約人未得到房東的同意。如房屋的產權是女兒或者妻子的,但簽居間協議的人是父親或者丈夫,由于簽約人不是產權人,所以房東主張居間協議是無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東在簽訂居間協議時還未取得房屋產權,所以房東認為沒取得產權就簽的合同無效,要求退款了事。
如果有證據證明簽約人有產權人的授權,比如產權人曾到中介處掛牌,或者簽署過傭金確認書、委托書等文件,那么居間協議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那么買方可以要求簽約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方的損失。
如果房東購買的是期房、拍賣房,或者已和他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但產證還在辦理過程中,此時房東出售房屋時盡管還沒有拿到產證,但合同還是有效的。但如果出售的房屋根本就不可能取得產權(如違法建筑),或者產權是別人的,那合同就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應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買方有權要求房東賠償經濟損失。建議您通過較大較有名的中介機構進行咨詢諸如此類的問題 比如菁英等等。 -
156****9309
合同上應注明定金是多少的,還有收的那5000開的收據也應該是定金,后來收的11萬應該是寫的房款,所以賠償只要賠1萬+1萬+5000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9-01-11 23: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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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購房定金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1、中介公司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不披露房屋交易方面的有關消息通過隱瞞真實信息、夸大優(yōu)勢甚至捏造好處這種方法,誘惑購房者上鉤,待買方交了定金發(fā)現問題后想退定金時,中介公司就辯解說購房者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堅決不退還定金,引發(fā)糾紛。2、售房者認為價格定低了反悔不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賣房子購房者在交了定金之后,售房者如果覺得房子的價格賣低了,不想賣了想反悔,或者因為自身其他原因想賣給別人,就會找理由提高交易的成本或提高買方的支出,這樣導致交易不成而引發(fā)糾紛。3、購房者因為一時沖動不想購房,但想退回定金這種現象也是常有發(fā)生的,因為購房者在交定金一時沖動,冷靜下來后又不想買了,但也想著能否想退回定金,因而引發(fā)糾紛。4、中介公司利用其交易經驗優(yōu)勢套取定金引發(fā)糾紛(1)以不存在的假房屋詐騙,收取定金;(2)簽訂的合同對中介公司非常有利,一旦買房人與賣房人不能簽訂買賣合同,則中介公司就說買房人沒有來簽合同,是買房人單方不想要房了,屬于買房違約,定金當然要扣了;(3)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中介公司對買房人的合理要求不同意寫在合同中,導致不能簽訂合同,如果購房人起訴到法院,在購房人陳述完不能簽訂合同的理由時中介公司馬上會說合同的條款我們全同意,簽訂不了合同的原因不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完全可以把這套房子賣給你。但起訴到法院,買房人一般就不會再買這套房屋了,也可能買了別的房子,中介公司正是抓住這點說購房人不想買了,屬于單方違約;(4)中介公司與賣方串通,一般中介公司與賣方都有一個約定,如買方違約,買方的定金不退,賣方與中介公司一人一半,這樣賣方就與中介公司結成了利益方面的“統(tǒng)一戰(zhàn)線”;(5)一般定金都由中介公司收取,如果買房人要求退定金時,中介公司說定金已經交給房主了,你找房主,而中介公司又不把房主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給買房人,即使找到房主,買房人也不能確定該定金就是房主收了,即使起訴到法院,房主說我沒收,那買房人沒有證據肯定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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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房交易違約行為有哪些在二手房交易過程可能出現以下幾種違約行為:1、出賣方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xù)、逾期遷出戶口;2、買受人逾期付款或因買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戶手續(xù);3、買方或賣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違約;4、房屋質量問題的違約;5、房主在交房時轉移或更換房屋附屬設施或屋內物品的違約;6、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產生的其它違約情形。以上的一、二兩項屬于逾期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第三種情形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根本違約行為,第四、第五種屬于履行義務不當或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行為。但有時一、二、四、五這幾種違約行為如果嚴重,可能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也可能構成根本違約。比如買家逾期付款和賣家逾期交房都屬于逾期的違約責任,但如果逾期的時間太長,守約方可以選擇起訴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但起訴往往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且勝訴后執(zhí)行有時也是問題,與其如此,有時守約方不妨選擇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但如果違約方只是逾期,并無證據表示根本不履行,有時守約方想根據逾期的違約行為解除合同,也會有一定難度。二、二手房交易有哪些違約行為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2、 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4、拒絕履行。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guī)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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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3)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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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受人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于“二手房”買賣中的標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受人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于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出賣人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則出賣人不承擔責任。對于房屋的隱蔽瑕疵,如并非出賣人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出售一方對此是知曉的,出賣人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fā)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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