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于“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北娝苤?,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債的法律關系,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并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于買受人??梢?,合同關系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系,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段餀喾ā返?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薄?*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guī)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xù)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xù)?!?/p> 全部3個回答>
無產權證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142****4361 | 2019-01-14 22: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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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18
經常有人拿著房屋買賣合同來,要求與對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簽訂合同時賣方沒有房產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那么,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并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規(guī)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后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guī)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后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并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 “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后,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比如說: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買方或者賣方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應當遵守?,F代合同法的原則是盡量讓合同生效,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必然要求。同時由于合同的無效屬于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因此,當發(fā)現合同出現無效事由時,應當及時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查看全文↓ 2019-01-14 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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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203
甲有一套商品房,房產證正在辦理中。甲在未取得房產證的前提下把房子賣給了乙,并且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結果房價上漲,甲起訴到法院主張合同無效,愿意返還乙所交的定金,結果法院判決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雖然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guī)定未取得權屬證書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guī)定,即要求行政機關對未取的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是從物權公示的原則出發(fā),為了保證交易安全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房屋的權屬情況沒有產生誤解,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就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法院通過以上法律規(guī)定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查看全文↓ 2019-01-14 22: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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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012
產權登記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記收件。登記收件表示主管機關接受產權人主張權利的申請。因此,產權人必須填寫申請書,并交驗有關證明、證件; 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請書,收存需要進一步審查的有關證明、證件。
查看全文↓ 2019-01-14 22: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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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丈繪圖。它是對已申請產權登記的房地產逐戶、逐處進行實地勘察,查清房地現狀,丈量計算面積,核實墻體歸屬,繪制分丘平面圖,補測或修測房屋分幅平面圖,為產權全面審查和制圖發(fā)證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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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審查。對申請登記的房屋,經過認真細致的實地勘察和丈量制圖,掌握了房屋全部實況資料以后,即可轉入產權審查。 產權審查是以產權檔案的歷史資料和實地調查勘察的現實資料為基礎,以國家現行的政策、法律和有關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對照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墻界表、產權證 件、證明,逐戶、逐棟認真審查其申請登記的房屋產權來源是否清楚,產權轉移和房屋變動是否合法等整個復雜細致的工作過程。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產權審查是全面的、更為細致的產權審查,是經過了登記收件勘丈繪圖后的產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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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制權證。對申請人申請的房地產,經過審查確認可以頒發(fā)產權證后,應及時轉入制權證階段。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繪制應頒發(fā)的產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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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發(fā)證。它是產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后程序,要求把應收的登記費收繳入庫,把應發(fā)出的權證發(fā)放到所有權人手中。 發(fā)放產權證前,必須全面檢查應發(fā)放的權證有無差錯,是否已交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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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商品房,辦理房產證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 1、購房合同(正本); 2、購買發(fā)票(原件); 3、竣工決算書(原件); 4、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如果委托他人辦理必須提供經過公正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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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購買商品房,辦理房產證需持: 1、購房合同(正本); 2、購買發(fā)票(復印件); 3、竣工決算書(原件); 4、單位介紹信(同時還需注明單位性質、委托何人前來辦理); 5、《住房質量保證書》、《住房使用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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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規(guī)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后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遁^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guī)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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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及該宅地上的附著物房屋。如果當事人要取得標的易主,需要經過買賣、贈送才能產生。本案標的物是不動產,在買賣、贈送過程中是不能即時履行清償的,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且該物易主后是要經過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證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五種: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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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因此,在以前的法律實務中,人們通常都認為該條規(guī)定的所謂"不得轉讓"屬于法律禁止性規(guī)范,不得違反,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違反該規(guī)定進行房屋轉讓的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這類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基本上都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眾所周知,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已經發(fā)生了重大轉變,不再是像《經濟合同法》那樣,動輒令合同無效,而是奉行鼓勵交易原則,盡量承認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賣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無效,而是由出賣人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第150條),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 條),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違約責任(107條等)。合同法釋【1999】19號第4條(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的規(guī)定表明了這一點。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 16日下發(fā)的《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4個問題中問:一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即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該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答:高院在今年6月16日《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1期)對此作了闡述,明確不能僅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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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系.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條件: (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和可能 (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但是合同相對方可基于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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