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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商品房就是一本商品房買賣合同嗎?

131****9374 | 2019-05-30 16:51:15

已有5個回答

  • 143****5699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它針對于預售商品房進行使用(另一種叫《商品房買賣合同》什對于現(xiàn)房銷售),一般由所在地市房管局進行統(tǒng)一監(jiān)制。
    在業(yè)主與開發(fā)商簽訂該合同后,該合同將送交房管局備案存檔,做為政府監(jiān)督使用。 一般來說,如果你是按揭買房,要和發(fā)展商簽訂六本《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分別用做,買賣雙方合執(zhí)一本(作為購房的法律依據),房管局一本(作為政府監(jiān)督),按揭銀行一本(貸款依據),房地產交易處一本(作為登記依據),房地產抵押登記處一本(作為按揭擔保依據)。
    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買房,只要和發(fā)展商簽訂四本《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分別用做買賣雙方合執(zhí)一本(作為購房的法律依據),房管局一本(作為政府監(jiān)督),房地產交易處一本(作為登記依據)。當然根據各地政府出所臺的登記政策不同,所須要簽訂的合同數量也不一定是相同的。但以上所提到的合同數量一般不會少。

    查看全文↓ 2019-05-30 16:52:22
  • 153****3554

    當房子已經是現(xiàn)房,并且已經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只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簽訂的合同是商品房預售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5-30 16:52:12
  • 145****8110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預售方和預購方雙方約定,預售方在約定時間內將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轉移于預購方,預購方向預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書面協(xié)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說白了就是房子是現(xiàn)房,并且已經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時,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只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么簽訂的合同是商品房預售合同。

    查看全文↓ 2019-05-30 16:52:03
  • 134****1307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政府允許開發(fā)商在商品房沒有建好的情況下預先與購房者簽定預售合同,這種合同是為了限制物權,即為了防止開放商一房多賣。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開發(fā)商取得允許出售商品房的各種手續(xù)后與購房者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這種合同只是在雙方之間形成債的關系,購房者要取得對商品房的物權即所有權,還需要去辦理過戶的手續(xù)。

    查看全文↓ 2019-05-30 16:51:52
  • 158****3944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認購書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 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也不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
    其效力必須區(qū)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 認購書與買賣合同有很大的區(qū)別,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鑒于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fā)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
    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fā)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
    三是持續(xù)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xiàn)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xù)進行談判。

    查看全文↓ 2019-05-30 16:51:41

相關問題

  • 規(guī)范的做法是,凡在合同上簽名蓋章的,以及要使用該合同辦相關事的(例如個人房貸、合同登記、房產登記、公證處)各方,都應有一份合同原件。作為購房人,理應手里永遠保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再則,當下大多數地方是實行網簽合同。所以在制作合同時,很容易做足夠份數的合同。即便一時疏忽少做了幾份,也容易補上——開發(fā)商打印合同后雙方簽字蓋章就完了。沒有技術難處。另外,有人認為拿到了產權證,購房合同就沒用了。這是個短視的想法。眼下用不著不意味著永遠用不著。至少在上海賣出房屋時,稅務機關要求賣出方提供當初購房時的原合同、契稅單、發(fā)票(要求提供其中的兩樣原件)。若你少了兩樣,怎辦?還如,有的單位給個人發(fā)購房補貼,也要先查驗購房合同原件的。我們的經驗做法是,預售合同一式6份(買賣雙方、銀行、合同預告登記、交契稅、產權登記各一),出售合同一式5份。要辦公證,還再加一份。出售合同少了預告登記,可以比預售少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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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fā)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fā)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fā)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fā)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xiàn)房,開發(fā)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2、補充協(xié)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fā)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該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fā)商的專業(yè)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xié)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fā)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fā)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fā)商在補充協(xié)議中規(guī)定:“**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fā)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fā)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庇捎谘a充協(xié)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yè)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fā)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先將補充協(xié)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xié)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xié)議是由開發(fā)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xié)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fā)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好不要和開發(fā)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fā)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fā)售樓書,發(fā)布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fā)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fā)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yōu)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fā)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fā)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fā)商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fā)現(xiàn)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fā)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fā)現(xiàn)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fā)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guī)定,開發(fā)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fā)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xiàn)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jié)作了規(guī)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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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常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1]一、當事人商品房的出賣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注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買受人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予以注明。如為自然人,則應注明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lián)系方式等。二、商品房基本狀況首先要注明出賣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準證書號、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如為預售商品房,還應明確其預售許可證號。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具體位置、樓層、朝向、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等。其他裝修、裝飾等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三、價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價款包括單價與總價兩種。總價可以按幢、套或單元計價,不論商品房實際面積與約定是否存在誤差,均不對其價格進行調整。單價是按商品房面積計價,可分為依建筑面積計價、依套內建筑面積計價和依使用面積計價三種方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種方式:第一,以所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方式付款,也稱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應明確約定買受人應支付的首期金額及支付時間與方式,向哪家銀行申請貸款,如貸款申請不獲批準時有關事項的處理等。如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則應明確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條件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于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于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后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五、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條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賴于各種公共配套條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對該部份應當予以明確約定。六、面積差異的處理當事人可對房屋面積的差異作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七、產權登記的約定由于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應辦理將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的登記手續(xù),合同對此應作明確約定。八、違約責任出買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違約情形是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標準交付商品房,承擔的違約責任方式主要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修理或更換、解除合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實際履行合同、賠償相應損失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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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為了吸引購房者,開發(fā)商使用一些非專業(yè)性的語言美化形容其開發(fā)的建筑,購房者如被這些華麗詞藻迷惑,發(fā)生糾紛時難以找到依據來說明開發(fā)商寫進合同的概念并未踐行,而這些策劃出來的概念在字典里難以找到相匹配的解釋,以此認定開發(fā)商也無據可依,造成購房者維權的困難。4、不可抗力的約定不明或無限擴大其內容,為開發(fā)商逃避責任做好鋪墊。開發(fā)商會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或“特殊情況”等條款中增加可以免除其責任的事項,把并非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的條件加入其中,以達到**大化免除其違約責任的目的,損害購房者的利益。5、拒絕開發(fā)商在“特殊情況”中加入不屬于不可抗力的條款,對于不可抗力做出具體且明確的約定,嚴格開發(fā)商免除責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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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3]7號)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谝粭l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诙l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谌龡l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谒臈l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谖鍡l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xié)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斒氯思s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谄邨l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yōu)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徊疬w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诎藯l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诰艞l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ㄒ唬┕室怆[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ǘ┕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ㄈ┕室怆[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谑粭l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课輾p、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谑l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谑龡l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桓妒褂玫姆课荽嬖谫|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谑臈l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娣e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ǘ┟娣e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谑鍡l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蓻]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谑鶙l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谑邨l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馄诮桓妒褂梅课莸?,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谑藯l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ǘ┥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ㄈ┥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谑艞l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诙畻l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fā)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诙粭l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诙l 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fā)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诙龡l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诙臈l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 ∩唐贩抠I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诙鶙l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xù),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yōu)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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