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指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的人。抵押是擔保的一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全部3個回答>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區(qū)別
153****0712 | 2022-07-05 16: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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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543
抵押權和質押權從本質上是有區(qū)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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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抵押權是指負債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而是將財產作為欠債的擔保,欠債人不償還應還債務時,債主根據法律規(guī)定享受該財產優(yōu)先償還債務的權利。
②質押權是指債主與欠債人或者欠債人提供的第三人協商后簽訂書面合同,轉移欠債人或者負債者提供的第三人的財產,在負債人不及時償還債務時,債主可將該財產出售,變賣所得用于償還債務。
③抵押權不轉移財產不占有財產,質押權可以轉移財產占有財產。
④抵押權大多用于動產、不動產如房屋抵押,車子抵押,質押權則是在動產、不動產之外的財產權上,抵押權的權利行使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質押權沒有特殊要求,質押權除了享受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外,還有對擔保物的占有、留置的權利,質押權不需要經過司法程序就可以行使,抵押權需要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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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用于抵押、質押與留置的財產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fā)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2、可用于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3、用于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二、抵押、質押與留置的特點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qū)別:(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guī)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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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具體要看你們的抵押合同是怎么樣的,如果是合同里有說明你在期間沒按時還錢,他對房子的處理權的問題,如果上面沒說明可以,那就可以用法律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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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關于抵押權的問題答
1.肯定可以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完全說明了這個問題。2。張某和王某無權可以收回房屋。理由很簡單,租房合同未到期。3。張某和王某必須自己有一個更明確的協議,規(guī)定抵押期間,租金收入歸誰所有。這個爭議解決以后,由一個人出面要求對方付房租,如果對方仍不交,可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解除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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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單單只是說房屋抵押貸款這類的。也可以直接把房子抵押給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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