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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158****2127 | 2013-06-29 1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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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8374

    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形:1)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繼承人若是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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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宅基地不能繼承 但根據(jù)地隨房走的原則 若有地上有房子的話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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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墒寝r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財產,而是特殊的財產。第一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第二,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于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guī)定。第三,農村宅基地不能算作遺產,故不可以繼承。但是,存在特殊情況,根據(jù)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在確定遺產的范圍時,我們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第一,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第二,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第三,要嚴格區(qū)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第四,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yǎng)贍養(yǎng)的權利,領取養(yǎng)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第五,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fā)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另外,還要弄清、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明確了受益人,則這些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等即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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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備福利性質,因此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根據(jù)實踐,可以分為下列幾種情形:1、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2、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若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若是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3、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后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xù)使用。有必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是說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而不是直接繼承宅基地。因為上文已經說明,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不是遺產,無法被繼承。

  • 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20171、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guī)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2、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xù)”,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guī)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zhèn)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guī)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guī)章,屬于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5、實踐中,城市郊區(qū)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 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shù)氐霓r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xù)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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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于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后,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wěn)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并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并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xù)經營和使用。 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zhí)行國家的行政法規(guī),而不是繼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