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產權的房產,離婚如何分割?一方在婚前取得產權的房產,不管有沒有支付全部購房款,房產都歸產權房所有。婚后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的,在離婚分割房產時,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補償。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離婚后房產歸誰?一般情況下,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經完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即使未取得房產證,該房產也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歸購買房屋房所有。三、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財產支付**,產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房子如何分割?這種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guī)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四、婚前雙方出資購買,產權證之登記一方的,離婚房子如何分割?此種情況下,**是麻煩,也**易產生普通公眾認為的不公。此種情況,離婚時登記方承認共同出資的,則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登記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且未登記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事實或出資不是贈與的,則登記的房產屬于登記方,在離婚分割時,只對另一方給予補償即可。五、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如婚前購房時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該房屋屬于登記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六、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此種情況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未登記一方可以請求分割此房產。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毫無疑問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財產分割的原則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割。婚前房產如何分割,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著重要的意義,不管分給誰,都足以影響一個人的生活,甚至一生。上文僅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婚前房產分割的一些情況進行了簡單的解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有著各種各復雜的情況,可能一個看似普通的情況會決定婚前房產歸誰,因此,還是那句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自己實在搞不清了,可以在律師的幫助下確定婚前房產自己到底有沒有份。畢竟,房價和律師費比起來,還是房價高的多啊。
全部5個回答>夫妻共同買的房子離婚后怎么分割?
147****0247 | 2018-06-12 15: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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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376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6-12 15:34:57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于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以前爭議較大,現(xiàn)在有了明確的“說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158****3416
1、原則上結婚后買的房子為雙方共有,每人一半
查看全文↓ 2018-06-12 15:34:41
2、在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購房款是有雙方或一方父母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這時分割比例將發(fā)生變化。具體的分割方法需要根據出資情況具體分析。 -
141****0273
平均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6-12 15: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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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F(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楹筚徺I的房子,分以下幾種情形: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于父母,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5.婚后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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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歸誰所有,補償另一方多少錢,貸款多少錢由誰負責償還。 那就先賣掉房子,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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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貸款還清,無抵押,之后,辦理完畢購房合同標注名字的房產證,契稅證,和土地證,然后兩人一起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上三證,一起簽字辦理過戶手續(xù),就可以賣掉住房,協(xié)議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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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男方父親借別人錢全款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婚后夫妻共同還借款。雖然離婚時房子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仍然獲得了2.5萬元的補償金。 張明(化名)與萬紅(化名)都是日照人,兩人于1996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由于張明家經濟狀況不好,張明父親就借了萬紅父母一萬元,于當年8月,交全款買了一套27759元的樓房。2002年1月,該樓房進行產權登記,張明父親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后張明與萬紅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對房屋權屬發(fā)生爭議,但是對房屋現(xiàn)價10萬元無異議。張明認為該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萬紅認為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后因協(xié)商不成,雙方鬧上法院。 東港法院一審判決房屋歸張明所有,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萬紅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論婚前婚后,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就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張明父親在張明婚前出資購買,居委會出據的收款單據也載明交款人為張明父親。后張明父親將房屋權屬登記在張明個人名下,應視為對張明一方的贈與。 “本案中,張明父親買房時對外借款1萬元,后來張明和萬紅共同還款?!鞭k案法官介紹,由當初2.7萬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0萬元,相應地,借款1萬元也應增值到4萬元左右?!斑@增值的4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應該均分,但是由于房子歸男方,應適當地對女方給予補償,因此酌定張明給付萬紅房屋補償款2.5萬元?!狈ü僬f。 那么,對于結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應該如何處理?《**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也作了規(guī)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該法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