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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幾種情形

156****7096 | 2018-07-13 14:24:14

已有3個回答

  • 131****1858

    8.C.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 9. B.依申請聽證(《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第四章 依申請聽證的范圍和程序: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10.B.按照房屋的使用現(xiàn)狀,分別賣給乙和丙

    查看全文↓ 2018-07-13 14:25:16
  • 145****9129

     1、是合法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都規(guī)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國家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ㄒ唬楣怖嫘枰褂猛恋氐模?br/> ?。ǘ閷嵤┏鞘幸?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diào)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br/>

    查看全文↓ 2018-07-13 14:24:46
  • 154****2666

    城市基礎工程建設、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采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劃撥土地,以及政府認為有必要收回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查看全文↓ 2018-07-13 14:24:37

相關問題

  • 1990 年5月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第47條和1995年1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19條對出讓和劃撥土地的收回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認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建筑物等給予相應的補償。國家通過授權政府主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以出讓、劃撥及其他方式確定給土地使用者后,由于法定事由發(fā)生,要重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稱之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diào)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jīng)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guī)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以上五種法定事由,是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要件。符合上述實質(zhì)條件之一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而上述第一、第二種事由,是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shù)氖掠伞M瑫r,為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維護公共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收回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的主體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的主體,即誰(哪一級或哪一個政府)有權決定收回。依照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有權決定收回,即市、縣人民政府有權收回。1998 年修正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于土地批準權限在新法中的變動,1998 年8月經(jīng)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58條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更改為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二、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的程序新土地管理法雖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作了規(guī)定,但還是沒有針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諸如公告、提出收回方案和補償方案等進行規(guī)定。這個立法的空白在操作實踐中只能通過地方立法填補。筆者認為應當經(jīng)過以下程序。1.國土地部門擬定收回方案,送達預收回土地告知書市、縣國土部門根據(jù)市縣政府的批準調(diào)整用地的文件,擬遷移、解散、撤銷、破產(chǎn)企業(yè)(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申請或者國土部門決定收回的處理意見,擬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并將擬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并告之聽證的權利。2.聽證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內(nèi)向市、縣政府土管部門提出,土管部門接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在《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組織聽證。 3.報批國土部門在組織聽證后規(guī)定的一定期限內(nèi),將所擬訂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連同聽證結果報市、縣政府審批 4.下達收回決定書根據(jù)市、縣政府批準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土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一定期限內(nèi),向原土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同時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權利。對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一定時限內(nèi)(《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起訴。 5.注銷登記土管部門在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由原登記發(fā)證機關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發(fā)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對于原來為出讓的土地,還應當依法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被收回土地已經(jīng)設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權之前,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 6.補償 因使用期屆滿,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chǎn)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土地使用權人違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原土地使用權人不予補償。 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補償。采用貨幣補償?shù)?,其補償標準由市或縣政府在評估的基礎上,依據(jù)實際使用年限和開發(fā)土地的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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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以下情況可以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chǎn)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jù)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擴展資料: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規(guī)定:在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給予補償問題上,對《土地管理法》第58條的適用應當區(qū)分公益性劃撥土地和經(jīng)營性劃撥土地。如果是國家機關法人、事業(yè)法人,純粹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不需要進行補償,因為承擔公益責任的主體還是政府。如果是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企業(yè)和集體企業(yè),還有那些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依法可從事一定經(jīng)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如有一定營利功能的**、醫(yī)院等企事業(yè)法人對劃撥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經(jīng)營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劃撥土地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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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按當?shù)貥藴恃a償?!锻恋毓芾矸ā返?8條、《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20條、《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對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何補償?shù)膯栴},分別使用了“適當補償”或“相應補償”的概念。由于“適當”和“相應”不是一個量化的標準,在實踐中歧義百出。如,有人不分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將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混為一談,對“適當補償”、“相應補償”一概理解為“隨意補償”或按“成本補償”。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員,為了節(jié)省土地收回的成本,用較少的錢出更多的政績,將“適當補償”、“相應補償”的內(nèi)涵當成面粉團,圓扁由自己隨意捏,斷章取義,妄加曲解,給被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尤其是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公權侵害私權,群眾意見很大,由此而引發(fā)的矛盾日漸凸顯。詮釋“適當補償”、“相應補償”的關鍵在于正確理解“適當”、“相應”兩詞的詞義及其法律內(nèi)涵。就詞義而言,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輯,商務印書館發(fā)行的《現(xiàn)代漢語小詞典》對“適當”、“相應”兩詞的含義是這樣注釋的:“適當:合適;妥當。適:恰好。當:相稱?!薄跋鄳夯ハ嗪魬蛘諔幌噙m應。呼應:一呼一應,互相聯(lián)系?!本推浞蓛?nèi)涵而言,“適當補償”即是“相稱的補償”,“相稱”即是“事物配合起來顯得合適”的意思;土地出讓時由市場定價,要收回也應由市場定價,這才叫“相稱”。同理,“相應補償”要“互相聯(lián)系”的當然是市場,與市場行情呼應起來考慮補償?shù)臉藴省R驗橥恋爻鲎寱r以市場定價,要收回土地的補償也應與市場相呼應、相聯(lián)系,否則就不對稱,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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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冻鞘蟹康禺a(chǎn)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xù)期,以及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xù)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chǎn)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nèi)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nèi)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shù)?,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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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yè)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yè)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行使。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nóng)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nóng)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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