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有以下六類風險: 借名買房的行為存在著六類訴訟風險:首先是沒有書面協(xié)議,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房。借名買房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系,基于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xié)議,登記人可能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房?! 〉诙?,借名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簽訂了書面協(xié)議,但因規(guī)避政策,該協(xié)議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可能,借名買房人無法實現(xiàn)獲得房屋產(chǎn)權的目的?! 〉谌诜课轁M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第四,購買房屋后,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chǎn)物權采取登記原則,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第五,即便登記人認可自己的“背房”身份,但如果其陷入訴訟,借名人很可能跟著吃掛落兒。因為借名買房是借名人和登記人之間的約定,根據(jù)公示公信原則,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登記人為所有權人,一旦登記人涉訴,該房屋作為其財產(chǎn)面臨被查封或處分的危險。比如登記人離婚,其配偶就可以主張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分割;或者登記人背上外債,債權人申請保全,就會使房屋被查封?! 〉诹?,如果登記人將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來。由于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登記人手中買了房子,借名人就會面臨喪失房屋的可能,**終的結果只能依不當?shù)美虻怯浫酥鲝堎r償。
借名買房的風險有哪些?
141****4503 | 2022-05-19 17: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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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588
1.借名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chǎn)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chǎn)權。
查看全文↓ 2022-05-19 17:56:45
2.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方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3.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chǎn)給實際出資人的行為提出異議。
4.房產(chǎn)被名義購房人轉讓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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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家出臺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維護房地產(chǎn)市場的穩(wěn)定,一些購房者為了能夠享受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會鋌而走險,借用他人的名義購買保障房??雌饋砗苊?,實則暗藏著巨大的風險。以他人名義買房,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是他人的名字,房產(chǎn)證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發(fā)生糾紛,則購房人的美夢會成為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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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幾種:(一)借名購房政策房。實踐中借名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舉報等風險。即便買了,因名義產(chǎn)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chǎn)權的情況也非常多。而且名義產(chǎn)權人與出資人之間往往具有親朋、同事等某種親密關系,很不重視書面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現(xiàn)糾紛時出資人無法證明購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導致面臨錢房兩空的局面時有發(fā)生。(二)借名購買普通房屋。1、名義產(chǎn)權人反悔的風險。同樣,如果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chǎn)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在名義產(chǎn)權人領取房產(chǎn)證之后,至將房屋產(chǎn)權過戶給出資人之前,如果名義產(chǎn)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shù)膫鶆?,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chǎn)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或者名義產(chǎn)權人發(fā)生意外,可能導致繼承糾紛的產(chǎn)生。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chǎn)。3、即使名義產(chǎn)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名義產(chǎn)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chǎn)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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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借名方”存在債務危機,“借名方”就有可能白白損失一大筆財物?!袄?,‘被借名方’在外面有債務,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查封其房產(chǎn)的,那么‘借名方’,也就是真正的出資人、還貸方他的利益是肯定要受損的,甚至是房財兩空”“被借名方”同樣也存在風險。如果“借名方”不及時還貸,“被借名方”的信用記錄是要受到影響的。等到“被借名方”自己需要買房時,他面臨的政策、利率和**很可能更高,對他自己很不利。所以,無論“借名”還是“被借名”,都要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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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借名買房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很有必要。那么,借名買房有哪些法律風險,借名買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樣?下文將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討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1、首先,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chǎn)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2、其次,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chǎn);3、再次,如果名義產(chǎn)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4、**后,如果銀行**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jù)貸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在這些情況下,出資人很難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還房價款、違約金,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取得房產(chǎn)。而且,即使登記產(chǎn)權人不存在任何違約及有違誠信的行為,那么將登記產(chǎn)權人名下的房屋轉移登記到真正的產(chǎn)權人名下也要負擔相應的稅費。二、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借名買房的背后,實際出資人會與登記購房人簽訂相應的房屋買賣合同,以保證自己能夠取得所購買的房屋,該合同的有效性對實際出資人是否能夠取得房屋或者**大化的保護自身的利益至關重要。對于雙方在幕后簽訂買賣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體分析。1、借名購買一般的商品房,該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這是我國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任何人有權依據(jù)《合同法》有關委托代理方面的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理為一定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當然包括代理買賣房屋。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雙方當事人自愿簽署的借名買房合同合法有效,應具有法律效力。實際出資人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登記購房人將所購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2、借名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對于該類合同的效力,我國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認識,有的法院認為該類合同為無效合同,理由是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實際出資人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國家政策的行為,屬于《合同法》中關于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合同情形,其簽訂合同的標的是買賣某種特定的購房資格,而非房屋本身,應當認定為無效。而有的則認為,我國《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屬無效,而關于經(jīng)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不屬于法律,亦不屬于法規(guī),從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角度出發(fā),該類合同不應判歸無效,合同雙方如果能夠按照規(guī)定補繳稅收,合同仍應屬有效。“借名買房”者,一定要認清楚所購房屋的性質,如果是拆遷房、安置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條件的房產(chǎn),那么**好不要購買,以免一旦發(fā)生糾紛,造成**后落得房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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