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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怎么購買

148****9539 | 2014-04-05 16:50:57

已有7個回答

  • 141****5587

    官方文件: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武政〔2005〕30號)的規(guī)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全市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實行計算機網絡方式登記,向社會公開銷售。

    第三條 市房產局負責公開登記和搖號的組織、監(jiān)督管理工作;項目所在地的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協調配合工作;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開發(fā)企業(yè))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家庭或家庭現住房人均住房面積低于上年末本市城區(qū)居民人均住房面積;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末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資格申請、公示、核準制度。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按規(guī)定取得《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后,開發(fā)企業(yè)方可受理已取得《武漢市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購房資格證明)家庭的公開登記。

    第六條 取得購房資格證明的家庭持《武漢市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和個人身份證到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售樓現場進行登記。

    第七條 《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05年6月6日)頒布實施后,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且實行貨幣安置的被拆遷住房困難戶,可優(yōu)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被拆遷住房困難戶的安置房源由各區(qū)人民政府向市房產局、市規(guī)劃局提供《轄區(qū)被拆遷住房困難家庭安置房源需求情況調查表》及安置方案。經核實批準后,由區(qū)人民政府從預留房源中定向統(tǒng)籌安排。

    第八條 公開登記工作須提前3天登報并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可供房源、登記時間、登記地點等。

    第九條 到公告確定的登記截止時間,如公開登記需求數量超出可供房源(包括戶型)數量時,將采取搖號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下簡稱購買人)。

    第十條 搖號地點在項目轄區(qū)內適宜的場所實施,實行現場公證。

    第十一條 搖號工作邀請部分購買人作為代表,參與監(jiān)督。代表采取自愿報名的方式,在報名人員中隨機產生,人數限定在5-10人。屆時代表憑居民身份證、《武漢市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和該項目購房登記表進入搖號現場。

    第十二條 搖號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的基本步驟:

    (一)主持人宣布現場紀律和可供房源及計算機搖號規(guī)則;

    (二)按照由小到大的戶型順序,由工作人員逐個隨機搖出購買人(以居民身份證為準);

    (三)公證部門對整個搖號過程和結果予以公證;

    (四)搖號確定的購買人名單在武漢市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通過搖號確定的購買人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武漢市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證(留復印件)到項目售樓現場,按搖號確定的順序選房,簽訂《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超過規(guī)定時間未選房的,其選房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四條 開發(fā)企業(yè)不執(zhí)行以上規(guī)定擅自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收回其《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所售房屋屬無效行為。

    對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和房產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監(jiān)督管理的,按《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房產管理局辦公室

    2005年11月24日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23:38
  • 147****7392

    基本是工薪階層買不到經濟適用房的 反正我不知道那個經濟適用房的業(yè)主是申請來的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04:02
  • 147****1791

    按正常買房程序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4-08 09:03:03
  • 149****9408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健康發(fā)展,根據《滄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列入我市市區(q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guī)模和計劃,面向社會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
    第三條:市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中心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經批準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fā)企業(yè)是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責任單位。
    第四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確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審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預售條件及《預售許可證》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未滿足《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預售條件和未經房管部門、物價部門批準價格的經濟適用住房,不予核發(fā)《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必須在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批準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5日內持原件、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發(fā)展中心備案。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經濟適用住房預售,應當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售樓廣告和說明書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準文號。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布住房價格和價格批準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嚴格執(zhí)行河北省及我市的有關政策規(guī)定,以中小套型為主,嚴禁建設高標準住房。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部分,需補交政府減免的各種稅費。補交比例為:單位集資建房按照超標部分房價的15%、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超標部分房價的10%由購房戶交納,差價款在購房戶辦理房產證時由產權市場處代收。

    查看全文↓ 2014-04-07 14:21:06
  • 141****5489

    購買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是:
    1.必須是上海市居民或小城鎮(zhèn)戶口的
    2.沒享受過單位福利分房的
    3.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話從網上下載兩張(上海市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夫妻雙方到單位蓋章,確定核定面積,帶上夫妻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到上海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樓大廳核定,十個工作日后取表,取表后到當地建委領表蓋章,去時須帶房主原購房合同或原房產證,領回表后到土地局過戶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4-07 09:46:26
  • 131****2986

    市區(qū)2009年度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標準和住房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區(qū)2009年度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標準和住房標準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我市市區(qū)上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37元的70%(9546元)以下(含9546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88平方米以下(含188平方米)。
    二、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需要同時具備的其它條件,按照《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安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安政〔2008〕47號)和《安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安陽市市區(qū)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程序規(guī)定的通知》(安政〔2008〕25號)等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安陽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符合條件包括,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符合低收入、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的標準;上述標準的界定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市房管局、市統(tǒng)計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實行動態(tài)化管理。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擅自改變其用途、擅自轉租或轉借他人居住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實行以下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
    (一)申請登記。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領取《安陽市低收入家庭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二)初審。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申購材料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對初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在轄區(qū)內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區(qū)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三)復審。區(qū)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四)公示確認。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復審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復核并在有關媒體或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購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確認申請人購房資格,同時發(fā)放購房資格證明。申請人持購房資格證明以公開搖號、輪候等方式參加選房。

    查看全文↓ 2014-04-05 21:50:18
  • 137****289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guī)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所在地鎮(zhèn)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fā)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tǒng)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qū)因地制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組織實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對本行政區(qū)域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jiān)督??h級以上地方人民**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發(fā)展改革(價格)、監(jiān)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guī)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住房建設規(guī)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優(yōu)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yōu)先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yè)銀行申請住房開發(fā)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guī)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yōu)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稅費優(yōu)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fā)。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qū)位布局。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qū)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縣人民**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guī)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也可以由市、縣人民**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fā)揮國有大型骨干建筑企業(yè)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fā)展節(jié)能省地環(huán)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住宅建筑規(guī)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yè)和監(jiān)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實施前期物業(yè)服務,也可以在社區(qū)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qū)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yè)服務。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jiān)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按限定的價格,統(tǒng)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規(guī)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人民**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市(區(qū))、縣人民**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人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fā)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優(yōu)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交差價。 第二十九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確定,**可優(yōu)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標準向**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上述規(guī)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按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回購。**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六章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規(guī)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yōu)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縣人民**統(tǒng)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縣人民**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九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fā)。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xù)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違規(guī)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 市、縣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市、縣人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價格)、監(jiān)察、財政、國土資源、金融管理、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會同發(fā)展改革委、監(jiān)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負責解

    查看全文↓ 2014-04-05 17:01:23

相關問題

  • 5年以上的經濟適用房是可以用于抵押貸款。變現能力較強的商品住房和商業(yè)用房作為抵押物,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用于抵押的房產與貸款經辦機構必須位于同一城市,個人抵押購房貸款不接受異地抵押物;2、不接受評估現值在10萬元(含)以下的房產作為抵押物;3、已辦妥產權證明,產權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產權爭議等不利變現的情況;4、具有較強的變現能力,房產結構完好,水、電、環(huán)保交通、城建、物業(yè)管理等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齊全,不存在糾紛和問題,不在政府規(guī)劃的拆遷范圍內;5、抵押物為商品房的,房齡一般不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40年;抵押物為商業(yè)用房的,房齡一般不得超過20年,且貸款/授信期限+房齡,原則上不得超過30年;6、原則上不接受閑置超過6個月的商業(yè)用房作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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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fā)〔1999〕4號文件,開發(fā)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fā)商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fā)建設單位只可在**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①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zhèn)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fā)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xù)。 ②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后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xù)。 ③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tǒng)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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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的地方規(guī)定不一樣,請咨詢相關部門! —————————————————————————— 1、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1.26平米可申請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者,必須有本市常住非農業(yè)城鎮(zhèn)戶口,家庭住房面積低于全市上年度平均住房標準(2002年人均21.26平米),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收入。但因市政建設或舊城改造的拆遷居民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FONT> 2、購買者如何辦手續(xù)? 市民大體看好房屋后,在開發(fā)商處填寫登記申請表格。要求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家庭收入證明、原住房證明(租約)或者拆遷協議。區(qū)房改辦證明情況屬實后,提交市住房中心審批。同時,在售樓部公示申請人情況,不符合條件的,市民可舉報。 審批通過后,持審批表到開發(fā)商處簽訂購房合同。審批只需數天,公示約需一個月,目前審批合理率為99%,審批后有效期為半年。 由于建設經濟適用房使用的是國家劃撥土地,因此進行該類房屋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我市土地出讓金目前“行情”是:每平方米**低80多元,**高200多元。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該戶家庭不得再購買這類房屋。 3、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有哪些規(guī)定? 經濟適用房的價格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每平方米價格一般要低于同地段同結構房屋300元至500元左右。 經濟適用房房產開發(fā)商必須具備“五證”,即規(guī)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經濟房銷售預售許可證,還要得到物價部門的銷售價格批文,方可銷售。 ———————————————————————————— 北京 上北京建設網就可以了 總的來說,購買經濟適用房大致可分為六步驟。 1 按類領表 有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常住戶口、住房面積沒有達標的居民家庭或者無房戶,可按不同類別分別領取《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或《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qū)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這些表格可以找開發(fā)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設網便民下載欄下載。 2 填表領表 填寫核定表的申請購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萬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準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寫審批表的申請購房人(大多為公務員或教師),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此表由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準蓋章。 填表用簽字筆或鋼筆填寫一式兩份。 3 核定總額 申請人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應按京政辦發(fā)[2000]131號文件第七條規(guī)定,在3個工作日內在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上核準蓋章,并注明購房家庭**高購房總價標準。夫婦雙方的補貼面積標準、收入證明以及戶口所在地、夫婦雙方的住房情況都應在審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婦雙方職級、補貼面積標準不一樣,以職級高者為準。 4 登記備案 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fā)辦)在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崇文區(qū)東花市北里1號樓)設立窗口,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登記和備案手續(xù)。購房申請人需持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后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加上夫婦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沒有戶口簿的需要攜帶戶口卡),到辦公窗口辦理購房登記手續(xù)。 5 網上公示 市開發(fā)辦將購房申請人資料掛在北京建設網公示10個工作日,之后申請人再到窗口進行終審,領取審核通過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 6 持證購房 申請人持本市城鎮(zhèn)居民常住戶口證件、身份證和領取審核通過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經濟適用房指定地點登記購房。購房家庭購買超過規(guī)定面積的經濟適用房,購房家庭需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xù)前,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暫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上述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其中超過規(guī)定面積購買部分在產權證中注明。再上市時,該部分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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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買經濟適用房優(yōu)點是便宜,居住成本一般也都要比新建的商品房低。缺點是一般質量不好,位置比較偏,交易手續(xù)麻煩。經濟適用住房的出現,是為了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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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zhèn)戶籍時間滿3年,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單身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總資產凈值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具體標準按照我市每年向社會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老人、嚴重殘疾人員(以下簡稱重殘人員)、患有大病人員、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涉及的被拆遷家庭、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被拆遷家庭、舊城改造和風貌保護涉及的外遷家庭、優(yōu)撫對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難的家庭,可優(yōu)先配售。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重殘人員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有經殘聯鑒定為重度殘疾的人員。患有大病人員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成員中患有以下病癥或做過以下手術:具體指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性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家庭成員是否患有上述病種,需要出示醫(yī)療機構的證明。承租危房的家庭是指申請家庭承租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者撫養(yǎng)關系,可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五)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六)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重殘家庭1人戶按2人計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積按照使用面積計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標明的計租面積為準;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筑面積除以1.333計算。申請家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下列房屋面積納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范圍:(一)全部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已購公有住房);(二)全部家庭成員按照本市規(guī)定租金標準承租住房;(三)全部家庭成員拆遷已明確的安置住房;(四)全部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計算公式: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住房面積÷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下的長期共居戶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處有住房除外) 申請家庭成員它處住房面積÷申請家庭人口。申請家庭有原住房的,將原住房騰退給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后,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標準的,可按無房戶配售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申請當月前12個月的全部家庭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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