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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被收回程序步驟有哪些?

146****9803 | 2018-12-13 18:30:22

已有3個回答

  • 156****3365

    從我國目前立法來看,一旦土地被認定為閑置土地,就會無償收回,這種情況下只是通知抵押權人,但抵押權是得不到保障的 說白了收回是為了公共利益,抵押權是個人利益,在我國公共利益是大于個人利益的,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共利益。
    在國外則相反,這是我國的特色。

    查看全文↓ 2018-12-13 18:31:02
  • 136****9853

    《土地法》規(guī)定,對閑置土地處理的方法包括:
    (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
    (3)連續(xù)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4)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連續(xù)兩年棄耕權的,原發(fā)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fā)包的耕地。

    查看全文↓ 2018-12-13 18:30:47
  • 157****1294

    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土地收回程序分以下六步驟進行:
    一、案調查核實
    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xiàn)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xù)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二、閑置土地認定告知
    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
    三、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四、處置方案、聽證告知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
    五、處置方案報批、公告
    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六、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查看全文↓ 2018-12-13 18:30:44

相關問題

  •  收回閑置土地是涉及當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除應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特別要求,避免程序違法?! ∈栈亻e置土地應遵循以下步驟: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權人?! 《?、對土地閑置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限期舉證申辯?! ∪⒄J定事實后,下發(fā)《收回土地使用權告知書》。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關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閑置土地已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摹M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聽證權利;聽取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陳述和申辯。原土地使用權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 ∥?、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下發(f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送達原土地使用權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向社會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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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那么,從這個含義可以看出,收回閑置土地是典型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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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在實踐中,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常見的程序錯誤有四種:一是,行政機關發(fā)文批準新的土地使用者行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在后;二是,違反國務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關規(guī)定,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和批準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這宗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混淆,即同一個審批文件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又批準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復只送達新的土地使用者,沒有送達原國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銷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證時,不依照國家《土地登記規(guī)則》中“注銷土地登記”的規(guī)定程序辦理;四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訴權和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六章“注銷土地登記”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資函2000 215號的有關規(guī)定精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xù),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造,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記規(guī)則》規(guī)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guī)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方可批準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該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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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閑置土地收回程序分以下六步驟進行:一、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xiàn)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xù)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二、閑置土地認定告知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三、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四、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五、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六、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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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如下:(1)制訂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規(guī)劃制定土地收回計劃。(2)權屬調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擬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面積、用途、四至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登記造冊。(3)方案報批。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土地權屬調查情況報經市、縣政府同意。(4)發(fā)布公告。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報市、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市、由縣人民政府發(fā)文公告并注銷公告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市、縣政府《公告》注銷公告范圍內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由開發(fā)單位依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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