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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性質?請問有哪位網友知道的,求解答!謝謝!

158****3730 | 2019-01-02 16:51:02

已有3個回答

  • 144****9015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地使用權變更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初始登記后發(fā)生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a.國有土地劃撥、集體土地內部劃撥;
    b.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c.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d.因土地交換、機構調整、企業(yè)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等。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相對人,相對人予以接受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情況比較復雜,在法律中并無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目前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查看全文↓ 2019-01-02 16:51:35
  • 156****7756

    土地使用權性質有哪幾種??現在主要分為商業(yè)用地、住宅用地、工業(yè)用地和其他用地等等

    查看全文↓ 2019-01-02 16:51:24
  • 132****8944

    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查看全文↓ 2019-01-02 16:51:17

相關問題

  • 土地證上的面積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積中所分攤的面積。房產證上的面積是指房屋產權面積。兩證所指都面積并不是同一概念。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以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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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個地方表述有不同,可以是土地單價,也可以是樓面地價,看公告文件。不過,一般表述的是總價,總地價/土地面積就是地價,總地價/(土地面積*容積率)就是樓面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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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我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yè)、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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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慎重對待資本化率和收益年期。由于承租人須按期支付租金才能繼續(xù)使用土地,而且其轉讓、轉租、抵押等處分權要受到限制。從投資者角度看,承租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權利受到較大限制,因而投資風險率較高,總體來說,其資本化率比出讓土地使用權高一個百分點左右較為適宜。對其個別風險,要結合具體租賃合同進行分析。例如,合同約定允許處分時,其資本化率相對低一點;再如,合同約定按地價指數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時的風險,往往會大于按固定比率或數額進行租金調整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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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55號令《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中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yōu)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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