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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可以繼承嗎?征地補償款能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啊?

143****7359 | 2019-11-08 14:04:03

已有4個回答

  • 155****8441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土地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補償費收益份額保留和繼承,在安置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成員不能保留補償費收益份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后死亡的也不發(fā)生份額保留的問題。
    理由是: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有關權利已
    經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在土地征用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享
    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關權利份額保留。
    2、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成員資格,當時就開始享有分配權利,事后的補償費實際分配僅是權利的實現(xiàn)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擁有的權利應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因而應在分配時應保留其權利份額并由其繼承人繼承。
    3、在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時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在補償費分配后死亡的人員,因其已經實際取得補償費,實現(xiàn)了分配權利,其取得的補償費自然計入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人繼承,當然不存在權利份額保留的問題。

    查看全文↓ 2019-11-08 14:05:39
  • 145****3919

    明確遺產的法律概念。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之規(guī)定,可以得知,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承包土地收益。據(jù)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補償款并不屬于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征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查看全文↓ 2019-11-08 14:05:35
  • 137****0558

    根據(jù)《繼承法》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死亡征地補償款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鞭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地,其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不享有所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財產,故不發(fā)生繼承問題。這里必須區(qū)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崩^承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笨梢姺稍试S的繼承范疇是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而不是承包經營權本身。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所獲得的收益是一種財產權利,構成公民私有財產的組成部分,承包人死亡時其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經營權收益本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性質完全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法律規(guī)定前者不存在繼承問題而后者則可以繼承。

    查看全文↓ 2019-11-08 14:05:06
  • 147****8917

     原則上,父母去世時,留下的一切個人合法財產,女兒都有繼承權。繼承,只能是繼承死者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死后才產生的財產權益,在性質上,并不是遺產。對于征地補償款,因為農村的承包經營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有鑒于此,能否繼承,還要看具體情況。

      一、如果父母在世時,土地已經被征收,補償給父母的款項,無論當時有沒有拿到該款項,即使是父母死后才發(fā)放的,女兒都有權利繼承該遺產。

      二、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承包,戶里有人去世時,則由其他承包人繼續(xù)承包。如果沒有其他承包人的,則由村集體收回土地。

      1、如果父母早就去世了,那父母也就沒有承包地了。后來承包地被征收時,相應的補償款,應當給后來繼續(xù)承包土地的其他土地承包人。

      2、出嫁的女兒,如果在婆家沒有承包地的,則原來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此時如果土地被征收的,也應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查看全文↓ 2019-11-08 14: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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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確遺產的法律概念。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之規(guī)定,可以得知,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承包土地收益。據(jù)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補償款并不屬于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征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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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確遺產的法律概念。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之規(guī)定,可以得知,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承包土地收益。據(jù)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補償款并不屬于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征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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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僅是土地承包者,只能繼承其承包期,征用之損失。如是土地使用權人,可享受征用后的一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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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確遺產的法律概念。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之規(guī)定,可以得知,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jù)《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對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土地補償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中的某一個人,更不是分配給這個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對失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承包土地收益。據(jù)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補償款并不屬于遺產,所以不能適用繼承法對征地補償款補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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