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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建設用地?它與城市用地有哪些不同?

159****0579 | 2019-09-14 20:47:26

已有3個回答

  • 132****7560

    城市用地是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賦以一定用途和功能的土地的統(tǒng)稱。是用于城市建設和滿足城市機能運轉所需要的土地。城市建設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共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的總稱,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城市用地包括城市建設用地和非建設用地。

    查看全文↓ 2019-09-14 20:48:47
  • 134****6846

    城市建設用地
    土地已經從村里或集體征為國有,性質待定的未建用地.工業(yè)用地是只能用于建設工為性質建筑的土地,綜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業(yè)連住宅建筑物的土地
    城市用地
    指按城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各類用地的總稱。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城市用地一般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水域、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

    查看全文↓ 2019-09-14 20:48:40
  • 138****6302

    城鄉(xiāng)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區(qū)別:

    科學的用地分類是促進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礎工作。在《標準與準則》(90版)和(97版)中,針對深圳規(guī)劃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城市建設現(xiàn)狀,先后兩次制定了適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fā)展,《標準與準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一些用地類型的劃分和界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fā)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
    本用地分類是在《標準與準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的基礎上,遵循適應深圳特區(qū)內、外整體協(xié)調發(fā)展、市場經濟深入發(fā)展以及生態(tài)保護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等要求的修訂原則,參照相關國家標準,并結合深圳市近年來的規(guī)劃實踐而制定的;
    城市用地分類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為分類的主導因素,兼顧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讓方式及所有權屬等相關因素。在編制本標準與準則時,充分考慮到深圳土地管理體制的要求,協(xié)調分別由國家建設部頒布的側重于城市建設用地分類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與由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側重于非建設用地分類和管理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兩個標準;
    本標準與準則將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共11大類、53中類、80小類,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實際情況,滿足城市規(guī)劃、地政管理及規(guī)劃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調研和《標準與準則》(97版)的檢討工作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的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規(guī)劃編制、規(guī)劃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門的充分肯定;
    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類標準在使用上的延續(xù)性,新的城市用地分類標準仍然保留了11大類用地的基本框架結構,僅對一些中類和小類用地類型根據(jù)實際需要進行了調整。與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guī)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10大類用地的結構相比,本標準與準則中的“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用地”(C類)和“政府社團用地”(GIC類)之和相當于上述國標的“公共設施用地”(C類)。因此,新的用地分類標準也繼承了《標準與準則》(97版)中“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與國標具有很強可比性的優(yōu)點;
    在編制不同層次的規(guī)劃以及在規(guī)劃管理、地政管理和規(guī)劃研究的不同環(huán)節(jié)中,對城市用地的分類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標準與準則中確定的大類、中類和小類的三級用地分類體系,可適應城市規(guī)劃管理工作中對用地類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jù)規(guī)劃及管理工作的性質、內容及深度的具體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類別。在確定一個從土地使用權權屬或功能地塊角度不能再細分的地塊的用地性質時,如果地塊上包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獨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質或使用功能時,在確定地塊的用地性質時應按照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通過并列列舉各用地類別來描述該地塊的用地性質;
    為使各用地類型具有較好的識別性,便于用地類型在規(guī)劃圖紙及相關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使用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shù)字混合型代號。大類用地的代號采用用地類型名稱英文譯名的第一個字母;中類用地和小類用地的代號分別在大類用地代號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數(shù)字,形成新的代號來表示。為了保證適用本標準與準則“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各用地代號的系統(tǒng)性,本次修訂工作對用地代號重新進行了連續(xù)的編排。應用《標準與準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編制的所有規(guī)劃成果(包括城市總體規(guī)劃、次區(qū)域規(guī)劃、分區(qū)規(guī)劃、法定圖則和詳細藍圖等),在后續(xù)的規(guī)劃實施過程中仍然沿用《標準與準則》(97版)的“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
    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同層級用地類別之間存在著并列關系,而在大類——中類——小類這個層級序列上,存在著一個大類包含若干并列的中類、一個中類包含著若干并列的小類(部分中類用地沒有再細分小類用地的情況除外)的邏輯關系。

    查看全文↓ 2019-09-14 20: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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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建設用地坡度需要首先調查基地內部和周邊的地下排水管線和周邊道路、周邊建筑物的標高。排水分兩種:1、一種是通過地下管線,2、一種是自然排水。通過地下管線根據(jù)基地周邊的排水管線情況,確定排水的**不利點,要保證這一點的排水管的**小覆土,通過這些初步確定室外地坪的**低標高。自然排水一般主要是小區(qū)內道路排水,首先道路的標高點設計要滿足道路規(guī)范的**大和**小縱坡的要求,保證基地內道路的排水通過自流可以流出。一般情況下,建筑物的室外地坪要根據(jù)周邊的道路標高情況**終確定,當然如果鄰近有其它建筑物,是不能相差太大的。同時對于地勢變化較大的地區(qū),還要注意標高對間距的影響。通過分析,根據(jù)匯水面積和匯水點,確定管線的管徑、雨水篦子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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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xiāng)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2、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yè)建設用地和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xiāng)(鎮(zhèn))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yè)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guī)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3、國有建設用地:按照城市開發(fā)規(guī)劃,進行“招拍掛”,由開發(fā)商競購建設用地使用權,然后依照開發(fā)規(guī)劃進行有計劃的開發(fā),所建商品房產權允許出售和流通;而工業(yè)用地則用于建設廠房,不能進行商品房開發(fā)。4、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經上級批準可以搞建設開發(fā),用途有二,一是企業(yè)用地,二是集體建房用地。企業(yè)用地只能建設工廠或各種類型的村辦企業(yè);集體建房是村民集體行為,用于村民改善居住條件,房屋產權只能在村民內部相互轉讓,不能向社會公開出售;建設用于出租的房屋或賓館(已經城市化的村集體,例如深圳市區(qū)內),可以經營出租,但沒有產權證,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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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國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一些地方對海綿城市缺乏科學的認識,在沒有進行合理規(guī)劃設計之前,就盲目施工建設;二是海綿城市建設需要先進的技術做支持,但是我國海綿城市建設存在一些技術障礙;三是海綿城市建設應該以保護生態(tài)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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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什么是建設用地批準文件?1、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fā)的批準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2、由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也屬于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督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guī)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3、沒有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批準書的作用:1、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3、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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