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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獲得的是土地使用權嗎?應該怎么做呢?

149****7164 | 2019-09-25 14:43:54

已有4個回答

  • 135****4066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44:16
  • 157****1542

    我國絕大多數耕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除此以外,所有土地都屬于國家所有。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個人依法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權,不能得到所有權。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民個人一次性獲得的**長的土地使用權為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還規(guī)定,使用權到期后,還可以再次申請使用權,合乎法律規(guī)定,還可以獲準再次得到使用權。但是你所說的“買斷土地的終身使用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換句話說,就是,那不不可能的。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44:12
  • 137****7013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益事業(yè)用地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道路、能源、水利、交通等用地才能以劃撥的方式供應,其他項目用地只能通過出讓方式有償獲得。就你所說,即使該拆遷戶在所占土地是被征以后的國有土地,其獲得的方式也不應該是劃撥的,否則就屬于違法。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44:08
  • 131****3315

    地使用權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這里所講保護、管理,是指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生產能力的保護和管理,也就是對土地生態(tài)及其環(huán)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的保護和管理。土地的保護和管理范圍較大,主要是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為了保護土地的生產能力所采取的整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要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fā)揮土地要素在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佳的經濟、社會、生態(tài)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tài)環(huán)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
      這一義務是針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講的。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就等于破壞人類存在的基礎,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講,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還關系到其他社會成員生存的權利。另外,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和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一方面人均占有土地的數量將逐年減少,另一方面國家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將不斷的增加。所以,土地使用權人履行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查看全文↓ 2019-09-25 14:44:03

相關問題

  •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yè),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guī)中**基本**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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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十三)規(guī)定: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該《意見》(五)規(guī)定: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法院一般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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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規(guī)定,城鎮(zhèn)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yè)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xù)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xù)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guī)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xù)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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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頒布以前,國家建設用地,包括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yè),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都是采取無償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收回無償劃撥的土地。對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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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的產權證明;(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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